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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强险新在哪儿

2006-06-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温源 我有话说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62号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须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即将破壳而出。

交强险是我国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那么,它

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有何本质的不同呢?

最大的不同首先表现在新险种的强制性特点上。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市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三者险。该险种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其对于一年出险高达一、二十次的高风险车辆可以拒保。而交强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在赔偿原则上,目前实行的三者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予以赔偿。同时,三者险有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如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战争、暴乱、政府征用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吸毒、被药物麻醉等人为事件,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等违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等项目属于责任免除事项;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额)。

与赔偿原则相适应,交强险的赔偿标准也相应提高。一是赔偿项目由原来三者险的11项增加到16项,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冶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整容费5项;二是赔偿标准提高了。以死亡补偿费为例,原计算基准为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支出,补偿年限最长为10年;新计算基准为受诉法院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最长为20年。

交强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因此依法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不盈不亏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公司在厘订交强险费率时,不加入“利润因子”。而三者险则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三者险实行的是不分项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交强险由法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在三者险中,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此外,为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交强险实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的“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为有效实行该项制度,保监会正与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携手建立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信息在内的信息共享平台,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在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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