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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高空坠物公害引起公愤

2006-06-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易运文 我有话说
本报深圳6月8日电(记者易运文)近几天,深圳市南山区向南小学一名10岁小学生钟钟因为在放学回家途中被高楼上坠下的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气绝身亡,引发了人们对经常发生在城市高楼坠物造成公共祸害的纷纷指责和议论。

据一位目击者说,5月31日下午6时左右,在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的交叉口一个叫“

好来居”的小区高层住宅附近,一位身着蓝色短袖校服、背着书包、年约10岁左右的小男孩,行走在人行道上时,被掉落的玻璃砸中头部,情景惨不忍睹。男孩身边还有几名行人,所幸没有受伤。有人报警并叫来急救车,但孩子已没有气息。

连日来,许多市民表示,高空抛物已经不仅是个人道德问题,而是高楼满布的都市里的一大恶疾。据深圳市儿童医院的一位科室主任反映,该科室经常会接到因高空抛物而受伤的病人。他对一个两岁小孩在2003年的遭遇记忆犹新。这个小孩由母亲抱着在关外一幢出租屋行走时,一根连接在两边阳台之间的晾衣竿从楼上坠落,正好砸中孩子的脑门,经抢救无效死亡。

几乎所有市民都对高空抛物的陋习十分反感,在谈及“高空坠玻璃砸死小学生”事件时,都表示感到非常“震惊”、“气愤”和“痛恨”。几位住在出事的“好来居”小区的业主则表示:与这样的邻居住在同一栋楼里,简直是一种耻辱。希望警方能够尽快破案,还大家一个清白。

广东省广和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说,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如果高空抛物属于故意行为,并造成人员伤害,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一旦确定肇事者后,可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如果高空抛物属于过失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追究“物品所有人”和“物品管理人”的过失责任。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分局正调集重警,全力以赴侦破此案,并张贴出告示,敦促肇事者尽快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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