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位目击者说,5月31日下午6时左右,在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的交叉口一个叫“
连日来,许多市民表示,高空抛物已经不仅是个人道德问题,而是高楼满布的都市里的一大恶疾。据深圳市儿童医院的一位科室主任反映,该科室经常会接到因高空抛物而受伤的病人。他对一个两岁小孩在2003年的遭遇记忆犹新。这个小孩由母亲抱着在关外一幢出租屋行走时,一根连接在两边阳台之间的晾衣竿从楼上坠落,正好砸中孩子的脑门,经抢救无效死亡。
几乎所有市民都对高空抛物的陋习十分反感,在谈及“高空坠玻璃砸死小学生”事件时,都表示感到非常“震惊”、“气愤”和“痛恨”。几位住在出事的“好来居”小区的业主则表示:与这样的邻居住在同一栋楼里,简直是一种耻辱。希望警方能够尽快破案,还大家一个清白。
广东省广和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说,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如果高空抛物属于故意行为,并造成人员伤害,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一旦确定肇事者后,可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如果高空抛物属于过失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追究“物品所有人”和“物品管理人”的过失责任。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分局正调集重警,全力以赴侦破此案,并张贴出告示,敦促肇事者尽快自首,争取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