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高考改革已成为国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适逢《湖北招生考试》正在开展“中国高考向何处去”的专题讨论,现借此平台,将有关高考改革的思考与建议提出:
建议之一:确定改革目标,提出基本框架
现行高考的“基本框架”,形成于上世纪五十
建议之二:实行分类高考,把研究型大学的招生考试单独分立
统一考试的优越性是主要的,但现行统考的缺陷是“共性多,个性少”。分省命题后,地区差异的问题可能改善,但不能解决招生学校、考生群体之间差异的问题。
在大众化阶段,高等学校分为不同类型,这些大学的培养目标、对质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见《中国教育报》2005年12月30日)。因此,有专家建议,按学校的类型分别考试、录取。如广西就曾把职业技术类的学校分离出去,根据这类学校的要求,单独考试、录取。这样,可以因材施教,考生各得其所,既有利于高校选拔择优,又有利于中学减轻负担。
目前,中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指出,这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她强调要继续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她说,“建设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是关系到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问题,是中央经过深谋远虑作出的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我们要坚定不移、持之以恒地推动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见《中国教育报》2005年12月30日)。教育部高教司司长也认为,研究型大学“应当为社会培养精英人才”(见《中国教育报》2006年1月5日)。不区别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要求的统考,可能把“精英”淹没在“大众化”中。
建议,把研究型大学的招生考试单独分立。在教育部宏观政策指导下,这类学校自愿参加,组成招生委员会,委托某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提供分数及有关资料;学校还可以加试,由中学按一定比例推荐德智体比较好的毕业生报考,招生学校单独录取。
建议之三:完善高中毕业生会考制度,或高考单独设水平考试
高考科目设置,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反反复复,始终处于两难之中:一方面要求新生全面完成高中课程,反对文理偏科;另一方面,又希望新生具有特长。上世纪九十年代决定,由高中毕业会考承担第一方面的任务,而考生特长则由“3+X”中的“X”体现。然而,二十多年来,实践结果与原决定相距甚远,以至又出现了许多“综合”。
建议,或者完善高中毕业会考,或者由高考单独设置一个“水平考试”,范围包括“语数外”以外高中文化课,不计入总分,只作为资格。高考的选拔考试科目仍为“3+X”,“X”由大学选择。
建议之四:坚决把录取新生的权力还给高校
现在高考中最大的怪现象是高等学校几乎完全不关心高考的改革。究其根本原因是政府“定、办”太多。因此,高考改革几乎根本没来自高等学校的动力。
建议之五: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改变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上述各项过去曾多次议论,都因“工作量太大”而告吹。建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改为“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量决定人员编制,实行个人所得报酬与工作量挂钩。
建议之六:以法治考。加大考试立法、考试法制化的力度,加快考试法制化建设的速度,尽快制定考试法,可先由国务院制订《高考条例》或《考务管理规则》。
建议之七:高考在考查知识的基础上应注重考查能力。坚持不懈地进行考试内容与形式的改革,在考查知识的基础上,应注重考能力。
以上建议,是我长期从事考试管理实践和考试理论研究的结果,是否妥当,求证于方家。
(杨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原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