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基本职能的法律制度化,是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设计和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相结合的结果。笔者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职能包括社会公共职能、产业服务职能、精神财富传承与创新职能等三重职能。
首先,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共职能。高等教育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公共需要的产物,积极作用于社会发展;高等教
其次,高等教育具有社会产业服务职能。高等教育是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现代化进程造就了现代高等教育服务的规模化、集约化运行;高等教育是为受教育者增加高智力附加值,劳动力价值的服务活动,以满足劳动力市场对高智力人才的高端需求;高等教育是有偿服务活动,必然耗费相当规模的物质财富。当前,高等教育的公益事业性尚不足以满足社会需求,接受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实现自身利益的自我选择,加之高等教育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国家选择,因此,高等教育的服务成本由国家和受教育者分别承担。如果不能有效弥合高等教育资源扩张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硬缺口,中国高等教育发展战略期也可能成为发展史上的失落期、滞后期甚至是危机期。
最后,高等教育具有社会精神财富的传承与创新职能。高等教育是高深知识的载体与媒介。这是高等教育的独有作用,因为高深知识具有专业性、自主性、积累性和无限发展性,为其他层次的教育所不能及。社会精神财富的传承形式包括高深知识的保存和高深知识的传播;高等教育肩负高深知识创造与更新的使命。目前,创造与更新高深知识的责任日益向大学集中,已成为高等教育的社会使命和历史使命。现代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的重大成果大部分出自于高等学校的事实,便是最好的证明;高等教育注重人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培育。高等教育的具体职责就是把具有一定智力基础的人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高智力人才;高等教育创造新的思维模式,活跃了人们认识自然、社会、思维的思维能力,其结果是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学科呈几何级数增长。
社会公共职能、产业服务职能、精神财富传承与创新职能三位一体,它们既分别构成高等教育基本职能的不同侧面,又共同构成高等教育基本职能。片面强调一种职能,理论上是不科学的,立法实践上也必然失之于偏颇。因此,综合确认高等教育的基本职能,并以此作为规范、调整高等教育及其管理关系的基础,使教育兴国之基本国策的核心预设,取得高等教育职能和法律职能的双重支持与保障,真正实现高等教育法治化运行,应当是高等教育立法的基本目的。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