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齐涛在《汉唐村落形态略论》(刊于《中国史研究》二○○六年第二期)一文中指出,村落是与城邑相对应的社会单位概念。不论作为自然聚落的村落称谓在不同时代发生怎样的变
化,它始终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单元之一,是地缘组织与血缘组织的共同体。汉代乡村组织的特点是里聚合一,是行政单位与自然聚落的一致;魏晋南北朝时代出现了里聚分离,作为自然聚落的“村”具有了一定的行政意义;到唐代,里正成为乡政的主持者,村正开始行使里正职掌,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乡里之制演化为乡村之制。这一演化实质上是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分合变化,并不具有城乡分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