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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信息生产传播也应担负责任

2006-06-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汤啸天 我有话说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人们已经认识到科学是中性的,技术却是锋利无比的双面刃。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既是人类可以共享的无限量的信息资源库,又是防范脆弱的攻击对象;既是激发、展示个体智慧的宽广舞台,又

是智力在接受挑战中走火入魔的高发地带。从表面上看,互联网是无疆界、无主管、无警察的“自由空间”;而在实质上,上网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受到主权国家法律的管辖,主体对虚拟空间的所有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生产传播,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博客成为一种新交流工具

自1994年贾斯丁・霍尔通过互联网发布他的“网上日记”,博客(Blog)已经成为继Email、BBS、IM之后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博客是利用网络特有的虚拟性写给自己看的,更是公开写给众人看的。特别是视频技术的应用,博客玩家无论是喃喃自语还是直接对着摄像头表演,追求的都是个性的张扬并力图得到他人欣赏。

与Email、BBS、IM相比,博客更加有利于释怀,即表达自己在平时不便于直露的意志或者情感,以获得即刻满足。当博客技术用于释怀的时候,一是“匿名效应”会使得主体的胆量陡增;二是制造和上传视频现场没有监督力量的存在;三是即刻满足来源于即时快感,拼命吸引他人眼球的动力会导致主体作出登峰造极的表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博客作为一种工具,具有使人得到即刻满足的神奇功能。任何人都存在不足之感和求足之欲,许多即刻满足的欲望在现实空间难以实现。故此,在虚拟空间获得的即刻满足感具有更强的成瘾性。于是,一些在现实空间羞于启齿的话语和不敢作出的举止会在虚拟空间变成疯狂的卖弄,人性中的兽性陷入“大发作”的状态。

在法治社会,对于释怀应当给予最大可能的宽松环境,但是,释怀毕竟是一种个人情感的宣泄。个人情感健康与否,该情感的广泛传播是否可能引起负面的社会影响都是必须考察的。

张扬个性要考虑社会影响

有人说,博客享受的是随时随地的自由。一旦成为博客,您将相当于拥有自己的杂志、电台、电视台,可以随心所欲表达和记录自己。换句话说,博客不仅是信息的归宿,更是源头,同时又是中间站。在这个意义上,每个博客玩家都是现代传播技术的使用者,传播内容的制造者或者提供者。每个人的个性都是独一无二的,个性亦有高雅、低俗之分。将记录自己的生活经历的音像资料公诸于众,将自己的生活感悟表达出来与他人分享,的确是一种自主化的个性张扬。

法律应当允许无害他人、无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个性张扬。更为关键的是,通过互联网的传播,张扬的个性被放大到了传向全球的程度。当个性的展示在人与人直接交往的过程中实现时,个性风采的接受者是相对有限的,在互联网上利用音频、视频技术张扬个性,就等于是向全世界推销其个性。对这种自我推销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必须明确,利用博客技术平台进行的活动在本质上是信息制造和传播的个体化。信息的制造和传播必须守法,不能笼统地说释怀是一种私权利。当释怀只是面对特定的少数人,如自己的父母、师长、亲友时,是一种基于信任的私权利行使;当释怀是面对互联网的无限空间时,必然要受到主权国家法律的制约。

ISP该对制作内容负责

如今,信息的内容生产和传播已经成为个体的举手之劳。除了博客以外,个人编制的手机小说、手机电视短片等正在大量涌现,以博取“人气”为目的生产的信息必然良莠混杂;另一方面,服务提供商之间、内容提供商之间既有竞争,也会产生共同的利益。尤其是内容提供商之间除了在及时、准确、新颖等方面展开竞争之外,极度展示自我求宠、以造假谋生等畸形手段也会登场。另外,网络运营服务商企盼吸引尽可能多的用户、承担尽可能少的内容审查责任。因为,对信息传播技术服务提供者而言,自身注意力的最低投入就是成本的最小化,公众注意力的最大吸引就是产出的最大化。以手机短信为例,SP总是把自己比作“鸡蛋搬运工”,除了直观可见的瑕疵之外,搬运工不承担鉴别所搬运鸡蛋品质的责任。

那么,在传播信息过程中,ISP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德国在1997年8月1日实施的《多媒体法》规定:“ISP应对其制作的内容负责。对于由他人制作、通过ISP经营者传播的信息,如果ISP合理地可以预见信息内容违法,并且能够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其使用,那么他应该与信息提供者一起对该信息负责。然而,对于仅接受其接入服务的第三方的信息内容,ISP并不承担责任,而由信息制作者和发布者负责。”(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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