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首次提出了我国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高级技工水平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到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5%以上。
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往往需要十
培养主体:学校还是企业
参与此次《意见》起草工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研究员说,在《意见》起草过程中,对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主体,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主要由学校培养。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技能人才最终从企业中出来,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是否成功,最终也要企业说了才算。
经过激烈争论,专家学者最终得出结论,一定要明确企业责任。企业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践者和受益者。《意见》最终提出,要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首次明确培养体系和培养主体,是《意见》的亮点所在。”莫荣说。这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明确了培养方的责任。二是搭建了校企合作的制度平台。过去,一些职业院校派学生去企业实习,企业积极性并不高。《意见》要求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成立“高技能人才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有了这个制度平台,学校就知道企业需求,就会有针对性得调整教学方向,从而学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的欢迎。
考评主体:社会还是企业
“另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是高技能人才的考评主体。”莫荣说。有专家认为,社会考评更加客观。也有专家有不同观点,工作实践、工作业绩才是考评的最终依据。因此企业应成为人才考评的主体。《意见》最终确定,要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转向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
“在评价制度方面,此次也进行了较大的突破。”莫荣说。《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责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一是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二是依托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逐步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三是在职业院校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预备技师考可读性试点,探索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模式和新方法。四是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五是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莫荣说:“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将为高技能人才加速成长开辟一条快速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