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数量少、自主核心技术更少”
――各创新主体创新动力活力急需激发
“发明专利数量少、有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数量更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今天
鼓励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的重要立法宗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上个月对专利法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表明,该法的实施起到了鼓励创新的作用,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乏核心技术,仍是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路甬祥指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发明专利的数量少;企业专利申请少;缺乏自主的核心技术。
专利法实施以来,来自国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三类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仅占19.9%,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占86.6%。1998至2003年,我国企业占国内专利申请总量不到30%,虽然出现了华为、海尔等一批专利大户,但全国有99%的企业从未申请过专利。
我国高科技领域中的发明专利,绝大多数来自国外,如无线电传输、移动通讯、半导体、西药、计算机领域,来自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分别占93%、91%、85%、69%、60%。由于缺乏核心技术,国产手机、计算机、数控机床售价的20%―40%支付给了国外专利持有者。加入WTO以来,涉外知识产权争议频发,从DVD、彩电、摩托车,到数码相机、MP3芯片、汽车和电信设备,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
“众多产业缺乏自主的核心技术,成为我国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严重制约。”路甬祥充满忧虑地说。
为解决上述问题,路甬祥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实施好现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包括落实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落实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奖酬措施等。
他同时建议进一步制定并实施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要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形成激励各创新主体、尤其是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重论文轻专利、重研发轻转化”
――企业亟待成为真正的技术创新主体
专利的价值在于实施。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也是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这次执法检查情况表明,企业获得授权的专利,实施率相对高一些,但大量的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少发明专利,特别是不少重大的发明专利,主要产生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但由于他们离市场比较远,专利技术转化为市场竞争力的中间环节比较多,专利的实施率相应比较低。
“所以,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是当前提高专利技术实施率的关键之一。”路甬祥表示,“为此,要理顺产学研三者之间的知识产权权属关系,逐步建立起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的机制;要克服有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论文轻专利、重研发轻转化’的现象,把专利作为科研成果考核的重要指标;要落实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人规定的‘一奖两酬’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路甬祥指出:“要实现产学研结合,使更多的专利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关键在企业必须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当前,虽然不少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技术创新越来越重视,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有的已达到5%―7%,个别已达到10%,但从总体上看,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只占销售额的0.56%,大中型工业企业也只占0.71%,在全国两万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只占25%。绝大多数企业缺乏自主技术、特别是缺乏自主的核心技术。
如何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路甬祥指出:不仅要实施好专利法,还要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激发和培育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形成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和活力;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和科技政策;要处理好引进与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的关系,把立足点放在自主创新上;要加强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为企业提供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应用全过程的知识产权指导和服务等。
“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
――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必须加强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很严重,专利侵权、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屡屡发生,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打官司费时费力,“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有的“法律上赢了,经济上输了”。
路甬祥说,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加强专利的行政保护,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简便、快捷、效率高的优势。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依法合理解决纠纷,促进专利技术的应用实现双赢;要支持和鼓励建立地区间、行业间的知识产权维权组织,形成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相结合,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有效保护自身权利的长效机制。
“必须切实加强专利的司法保护。”路甬祥这样强调。他建议最高法院不断总结多年来专利案件审判实践的经验和规律,用以指导各地专利案件的审判工作;要总结和推广上海等地法院在专利案件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诉讼指导、诉讼释明、诉讼调解的经验,坚持当判则判、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息讼止纷的做法;要继续探索如何改进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完善专利案件审理中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的衔接,逐步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本报北京6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