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监督法一直为社会所关注。从动议到现在已历经20年,人大常委会业已审议过多次,但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主要是关于监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信春鹰和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阚珂一起就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案的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刑法修正案(六)对于定罪处罚的“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中增加了一条“采用其他的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兜底性条款。有记者问:这样的规定,是否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当理解。
郎胜回答说: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这条罪时,首先规定了这条罪的本质特征。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对公司具有支配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第三,从事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几个本质特征,规定得非常明确。为了便于执法,对于这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加以列举。
“大家都知道经济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在法律中把经济生活中的各种行为一一加以规定是不太可能的,因此有必要加一个兜底的条款。在具体的执法当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地把握这个罪的本质特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裁量。因此在执行当中,不应当也不至于发生这一规定被滥用的情形。”郎胜明确表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近日有媒体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对违规报道突发事件的媒体给予处罚的规定表示关注。阚珂在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说,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增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透明度,并通过建立相关制度,确保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为了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增加透明度,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草案有关对突发事件报道管理的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与现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其目的是在为记者采访突发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采访权益的同时,完善管理,使媒体更加及时、准确地报道实际情况,以便更好地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阚珂说,刚刚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草案的内容提出了初步审议意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草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每一部法律草案都有一个审议过程。这次常委会会议后,对这部法律草案还将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提交今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