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除“四荒”土地外)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
建立土地承包保障金制度有以下意义:
其一,有助于对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我国的政策和法律都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未离开原居住地的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由于我国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权都授予了村社,不同的村调整土地的时间不一,谁来统筹、怎样统筹妇女婚姻变化前后不同区域村(甚至是跨省村)的土地调整?怎样认定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婚姻变化中的妇女怎样实际享有原承包土地的承包权?有些婚姻变化中的妇女本身就没有承包土地的怎么办?这些操作中的问题使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必须有一份承包土地”难以落到实处。如果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婚姻变化中的妇女选择享有土地承包保障金的权利,则可克服前述难题,更好地保护这类妇女的土地权益。
其二,有助于使新一轮土地承包到来之前新出生或新加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在加入前无承包土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有益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用于调整或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只能是机动地、新垦地、收回地等。因而,若没有上述几种情形的土地或其数量不多,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新成员便不可能享有或不能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并非个别,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愈加普遍。因此,建立土地承包保障金制度十分必要。其三,有助于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承包土地毁损灭失而失去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益的享有。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承包土地毁损、灭失的现象时有发生,若让承包土地当事人独自承担毁损、灭失风险,显然对其不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调整土地的情况下,建立土地承包保障金制度无疑是个好办法。
其四,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或违约,限制或剥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现象发生。基于主客观多种原因,在农村限制或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现象较为严重。如果我们建立土地承包保障金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法律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而失去承包土地,就有权要求发给土地承包保障金。这样,违法或违约需要付出看得见的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会轻易限制或剥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了,同时也有助于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发地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约行为,因为土地承包保障金与他们有利害关系。
其五,有助于减少因承包土地而发生的纠纷,促进家庭、邻里的和谐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立。建立土地承包保障金制度是我们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具体体现,可以有效避免因承包土地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纠纷,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立。
因此,为建立健全土地保障金制度,建议国家出台《土地承包保障金管理条例》,并明确如下内容:
1、土地承包保障金界定。土地承包保障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成员因不能或不便享有承包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向其发给一定数量的货币,以保证他们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实际享有利益。2、土地承包保障金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家庭承包和非家庭承包方式,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要收取一定的土地承包金。鉴于土地承包保障金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建议政府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3、土地承包保障金所有者、交纳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承包保障金所有人,当土地承包保障金达到一定数额时,超出部分允许所有人提取用于集体建设或提高村民福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时足额向土地承包保障金管理机构缴纳本集体经济组织应交的土地承包保障金。4、土地承包保障金享有者。具体有下列几种人:因婚姻变化不便继续承包土地而又不能或不愿流转承包土地将承包土地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因新出生或新迁入(但在迁入前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除外,其土地承包保障金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没有或没有完全享有承包土地的人;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承包土地毁损灭失而又不能进行承包土地调整的人。5、土地承包保障金的掌管机构(管理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收缴、发放、监管土地承包保障金的机构;土地承包保障金通过银行存款形式发放,土地承包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这样规定,一是防止土地承包保障金被所有人挪作他用,二是为领取土地承包保障金的人提供方便(特别是对跨地区的当事人而言)。6、土地承包保障金额的确定。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应交纳和领取的土地承包保障金最低数额,以及所辖农村确定土地承包保障金具体数额的依据;交纳和领取土地承包保障金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决定,经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报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送省一级人民政府备案。7、侵害土地承包保障金的法律责任。拒不或不足额交纳土地承包保障金以及侵吞土地承包保障金、不足额发放土地承包保障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