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机能新解
赵秉志在《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撰文,认为刑法机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规制机能、秩序维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刑法具有的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而配置一定的刑罚,从
“中国书法”与“中国文化”
刘守安在《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撰文指出,在中国书法界和书法理论界,“中国书法”是“中国文化核心的核心”的命题影响很大,但这是一个缺乏学理和事实根据的命题。如果说,哲学是文化的核心的话,那么中国书法既不在中国哲学之内,也不具备哲学的性质。中国书法不可能是中国哲学的核心,因此也不可能是中国文化“核心的核心”。中国书法是中国文化的一个部分,它部分地体现中国文化的“文化精神”,但中国书法的文化精神并不是“中国文化”的“文化精神”。中国书法是一种很宝贵的、有特色的中国文化现象,但在中国文化中它不居“核心”地位。我们既要充分认识肯定它多方面的文化价值,又要避免将中国书法神秘化、神圣化的倾向。
科学的人文根源
郝苑在《自然辩证法通讯》2006年第3期撰文,系统阐述了科学本体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人文根源,指出在科学的诞生过程中,人文文化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作者认为,由逻各斯概念的四层涵义所反映的古希腊文化相互关联的四方面重要特征,确立了自然科学所预设的本体的认识和信念。科学的数学方法和认知价值,主要导源于推崇理性和真理的希腊文化,而科学的实验方法和非认知价值,主要导源于注重实用和技艺的罗马文化。古希腊和古罗马的人文遗产共同为科学的诞生作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