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侵害赔偿额度过低不利于人权保障

2006-07-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刊编辑 我有话说

今年64岁的湖南新化籍赔偿请求人陈远玉因检察院和法院的失误,被错误羁押了1240天。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共同赔偿陈远玉人身自由被侵害赔偿金90892元,而这与陈远玉所要求的27万余元相差甚远。

李坚在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说,被错误关押三年多仅获得9万余元的赔偿,显然对于被

错误羁押者的权益救济来说,是不够充分的。这揭示出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对受害人的救济不够。这样就难免会产生不利后果:一方面,受害人所受侵害得不到充分补偿,他们有可能由不满意法律判决、不满意国家机关发展到不满意整个社会;从另一角度看,惩罚度过轻,对违法国家机关的威慑力不够,不利于减少此类违法行为。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