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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情况来看,造成全国性男女比例失调的原因,尽管与某些地方的违规鉴定胎儿性别不无关系,但这绝不是主要原因。试想,如果当前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等福利政策能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还会有多少人愿意冒着高额罚款、加重家庭经济负担、降低生活水准的风险和代价而选择生育男婴?
此外,在一些城市尤其是农村,之所以愿意有“男丁”,更与某种畸形的社会现实有直接关系,如许多单位和企业在招聘时对女性的歧视,有的只招男工,裁员时先裁女工,有的在生育保险方面设卡,有的规定女工三年内不许生育,女性与男性同工不同酬等等。可以说,正是这些现实迫使人们甘愿冒险。因此,严厉打击违规胎儿性别鉴定固然必要,但笔者认为,当务之急除了认真落实好计划生育法外,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尤其是在农村,要出台针对性的政策,让农民真正看到老有所养的希望,要真正解除生女家庭的后顾之忧,要切实完善女性就业保障制度,让女性既要有平等的就业权,更要有平等的收益权。
法者,国之重器也,立法者不可不慎。西方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而一次不当的立法,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将远远超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以说,我们的每一次立法都要做到理性立法,长远立法,立法者要多征求各方意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其中最本质的规律。值得高兴地是,我国立法机关此次对违规鉴定胎儿暂不入刑律的决定就彰显了“法者”的慎重与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