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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再办保安企业

2006-07-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经过一年多不懈努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主持的北京市法学会2005年度重点课题报告《保安服务法律制度研究》,日前通过专家评审。课题组向我国立法机关提出了保安服务业的立法建议。

据了解,这份名为《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的专家建议稿,以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

理为线索,通过规范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以构建一个符合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事安全服务法律体系为目标,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建议稿共六章四十五条,突出体现了四个基本目的:一是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二是确立有关保安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三是促进保安服务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四是确立保安服务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建立关于保安服务行业的基本社会秩序。

建议稿提出应当建立以下关于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现行公安机关办保安服务企业的局面,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从事保安服务业务,以此吸收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安服务行业,加强保安服务业的竞争性,提高保安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对外国保安企业进入中国保安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在法律上加强保安服务主管部门对外国保安服务企业在中国市场提供保安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实行保安人员的上岗、在岗培训制度,并建立保安人员的上岗资质证制度,强化对保安服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保安服务组织与保安人员、保安服务组织与客户之间的保安服务合同关系,严格按合同规范管理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同时,对保安服务组织与保安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加以严格保护,以此保障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规范保安人员的服务行为和方式,建立严格规范的保安服务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组织自身的队伍建设。

――在充分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在提供民事性质的安全服务前提下,进一步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在辅警中的作用,同时,给予保安服务组织以必要的政策扶持和帮助。

――对保安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有效的价格管理,在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安服务组织的经济效益。

――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行业组织在协调市场秩序中的核心作用,努力建立一个符合新时期社会公众对民事安全所产生的迫切需要的保安服务市场体系,建立和健全保安服务业的各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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