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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战略:建设一个创业型的国家

2006-07-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天勇 我有话说
胡锦涛同志在谈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重申了党的十六大有关鼓励创业的精神: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
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我认为,我们有必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对有关形成创业机制,特别是鼓励人们创业和干事业的精神,加以深入理解,并且在战略部署、体制安排和政策设计及制定方面予以贯彻和落实。

建设创业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意义

鼓励人民创业,建设创业型国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发展依靠谁?我认为需要分清两种发展的动力观:一种是人民创业推动发展,另一种是政府创业推动发展。过去,特别是计划经济时期,我们的经济发展采取政府投资、国家创业,劳动者就业推动的方式。这种政府主导创业推动的经济增长,亏损面大,消耗高,并且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劳动参与率越来越低,特别是农民参与非农业劳动和分配的比率很低,GDP的资本和国家分配比率日益上升,人民生活水平并没有与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而全心全意依靠全体人民的奋斗精神和艰苦创业推动经济发展,既可以使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出来,又减少了经济发展的组织成本,把降低资源消耗变成广大创业者的行动,还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智能、技能、才能和劳动能力得到充分利用,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形成人民广泛参与推动发展和分享发展成果的局面。

鼓励人民创业,就是政府创造宽松的体制和政策环境,并给以帮助,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资创业,创办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通过小本投资、实用技术、经营管理和劳动投入,造就大量的个体和中小业主,形成资产积累,拥有产业;通过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提供大量的就业和个人发展的机会,包括非正规就业岗位,使广大劳动者谋求事业、自主就业和居有家业。从过去国家创业,政府办企业和事业,通过党政社团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吸收就业,转变为鼓励人民创业,大量地通过非正规、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就业,既符合世界各国企业、就业结构和创业及就业的规律,也是中国国情、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一种必然趋势。

只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创业,才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也是未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从目前经济增长的要素结构来看,资本、土地、资源等要素投入推动的比重较大,而劳动和技术要素推动的比重相对较小,经济增长呈现一种土地和资源消耗型的方式。鼓励人民创业和创新,一是可以将过剩的劳动力资源尽可能多地转变成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制造业产品,提高生产的技术含量,将劳动力过剩劣势转化为劳动力丰富的比较优势,增强产业的技术竞争力,减少发展对资本和资源的依赖;二是发展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的就业和产出比重,降低土地和资源消耗水平。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特大和大型企业的发展、外资投入、出口拉动、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投资等等,能吸收就业和利用劳动力资源的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和贡献相对较小。而有关计算研究表明,由于我国目前除了特大型企业少,更重要的是微型和中小企业数量太少,从调整企业结构的角度看,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26%,应当来自于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和就业。鼓励创业,将会改变目前发展的动力结构偏重依赖于大企业、外资出口和房地产的不合理局面。

只有鼓励人民创业,大力发展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才能转移农业过剩的劳动力,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创业形成的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可以吸收从农业和农村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民。从我国农民的收入结构看,主要来自于农业和务工收入,而同样地少人多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农民的收入来自于产业(小商铺、小工厂)收入、物业(土地和房产出租及入股)收入、就业(非农业工作)收入和农业收入四大部分,其中农业收入的比率越来越低,目前已经降低到1/5左右。因此,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富裕起来,很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鼓励创业,使农民不仅有农业和非农业就业收入,还有产业和物业收入。

只有鼓励创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城乡就业难题。当前,面对就业压力,建设创业型的国家,已经是一个非常紧迫的战略任务。从世界各国企业结构和劳动力就业的规律来看,95%以上的企业是微型和中小企业,每个微型和中小企业平均就业规模9―15人,65%―80%的劳动力在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中就业,发展中国家每千人20―30个企业,发达国家每千人45―55个企业。微型和中小企业,是吸收劳动力就业的基础组织单元。根据普查,2004年,包括具有微型和中小企业规模的个体经济,我国每千人只有3.1个企业,大大低于世界各国每千人企业数量水平。因此,大力发展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将政府投资、国家创业、劳动者就业的道路,转变成人民创业,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就业之路才会越走越宽。

只有鼓励人民创业,才能从积极方面缩小城乡、地区和居民之间的发展和收入差距,才能在初次分配方面实现基础性的社会公平。世界上一些拉美国家发展的教训说明,微型和中小企业相对少,中等收入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就小,因失业和就业不足而导致的低收入和贫困人口比例就大,收入两极化的状况就很明显。而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则相反,由于中小企业多,就业岗位多,中等收入人口多,贫困人口相对少,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贫富差距被缩小,基尼系数也较低。因此,通过创业,城乡居民拥有产业(商业和工厂)、物业(房地产)、财业(股票、债券和存款等)、事业(工作室、个体经营、特殊职业、个人发展目标等)、就业(工作岗位)和家业(住房、耐用消费品和汽车等),才能扩大我国全社会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减少因失业造成的贫困人口,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形成一个初次较为公平分配的格局。

建设创业型国家的战略和体制

建设创业型国家的战略思路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经济分工协作细化深化形成更多就业机会的作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动摇,鼓励投资和创业,大力发展微型和中小企业,使人民的创业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健康地推进城市化进程,在城市中主要依靠微型和中小企业吸收转移进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调整整个国家人口的城乡结构和产业的就业结构;坚持出口导向的工业化道路,利用外需使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得以较为充分的利用,逐步降低第一产业劳动力的就业比例;通过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很多人创业,人人得到就业,社会财富在初次分配时就做到了公平,把农村人口的数量减少,也把失业和低收入及绝对贫困人口减少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财政税源增多,国力增强,虽然转移支付的农村和失业及其贫困人口相对减少,但是国家通过再分配实现公平的能力却大大增强,通过国家强有力的转移支付,实现高水平的公共服务、转移支付和社会公平。

建设创业型国家,要处理好的一些重大的战略关系:

其一,既要重视特大和大型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一批技术水平高、在工业体系中起骨干作用、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大企业;更要根据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剩余、就业压力很大的国情,重视微型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投资和创业,形成做多做小的格局,使人民乐业安居,使市场充满活力。

其二,既要支持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在不超越生产力水平和国力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和农业产业的投入;更要按照人口城市化和产业就业结构变动的客观规律,健康地推进城市化,在城市中鼓励创业,大力发展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发展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转移农村剩余的劳动力。

其三,处理好创新与创业的关系。创业是创新的基础,只有创业,形成企业,才能鼓励一部分科技人员将技术投入企业,形成高科技产业;或者由创业的企业来对技术进行产业化和市场化;还要考虑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丰富的国情,以增加就业为主、以适度技术为基础,来进行广泛的创业。

其四,既要通过创业,扩大国内中等收入人口,减少贫困人口,增加国内的消费能力,从而努力扩大内需,降低国民经济对外的依存程度;也要考虑中国虽然人口众多,但收入水平较低,并且劳动力资源剩余这一国情,吸引外资,发展制造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外需使剩余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在这样一些重大的战略关系上,任何片面的取向,都会造成国内劳动力资源的大量闲置,形成严重的失业局面,并且会使收入分配差距急剧拉大。

实施建设创业型国家战略的政策建议

建设创业型国家战略能不能实施,人民能不能积极地创业,使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根治失业和缓解社会不公平问题,关键在于坚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动摇,在于政府有关体制的改革和行为的规范,在于一些支持创业政策的出台。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目前,我们的思维模式、体制和有关政策,还带有浓厚的国家创业推动经济发展的色彩,在审批、注册、市场准入、检查、收费、罚款、融资、土地等诸方面,对人民创业、国家服务和管理这样的发展模式,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相适应。从实施创业型国家的战略看,关键是要改革阻碍和影响人民创业的行政管理观念、管制体制、法律和条例以及较高税费负担和歧视创业的有关政策。一是清理对创业不利的行政管制体制,学习各国解决就业的经验,允许备案型的个体、微型和中小非登记企业存在和发展;改变行政监管的重复、交叉、多层执法状况,杜绝个别机构和公务员为了部门和个体利益恶意执法的现象。二是改革目前执法部门利用公权谋取机构利益的体制,清理和废除对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和罚款,废除财政对各执法部门的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制度,工商、质监、城管、食药监、卫生、防疫、土地、建设、规划、市政等等部门,由纳税人所交的税收全额供养,形成一个有利于人民创业的廉洁的政府环境。三是轻税薄赋,对人民创业,对能大量增加转移农村劳动力和就业的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实行低税收制度,适当降低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对农民创业的农产品加工,原料的增值税应当予以抵扣;投资土地使用权、设备和厂房等,应当在增值税和所得税项中进行适当的抵扣。四是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对民间中小融资实行较为宽容的合理合法的管理;发展融资担保、风险投资、租赁融资等融资方式;鼓励银行为人民创业贷款,对向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积极贷款的银行,国家在银行税收方面给以优惠。政府还要在信息服务、贷款贴息、扶持基金、经营场地等方面创造创业的环境。

创业形成的企业,是社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其诞生和运营往往有政府准入和管理的管制和收费制度。因此,企业法人的诞生数量,企业在运营中生死多少,能不能建设一个创业型国家,除了决定于创业者、资金、市场、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以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决定于政府对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的管理方式和行为。政府从自己投资创业转向鼓励人民创业,从行政管制转向公共服务,从执法谋取部门利益转向清正廉洁执法,将是实施建设创业型国家战略是否成功的关键。(作者系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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