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双实名举报获奖1万元。丁卫摄
李大双没想到自己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6月21日上午,他从南京市检察院、玄武区检察院两位负责人手中分别接过1万元举报奖励。这位南京市
据了解,自2002年以来,南京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近百名举报人发放奖金30多万元,但只有20人愿意公开露面接受奖励,李大双就是其中之一。
有法可依却无法保障
李大双的“出位”恰恰反衬出目前举报人的无奈和尴尬。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了解到,今年1月至5月,南京检方共受理举报线索2017件,而其中匿名举报就占了65.2%,匿名举报一般线索比较模糊或不够完整,检察机关想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很困难,即使在35%的署名举报中也有相当数量并非举报者本人的署名和联系方式,这也就意味着无效举报占相当大部分。
举报者相对于被举报者,往往处于弱势,因而有人说举报就是见义勇为。与此同时,因举报遭到打击报复者也并非少数。李文娟是其中知名度颇高的一个。她原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工作中发现单位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犹豫了五个月之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随即命运急转直下,两次被辞退工作,遭刑事拘留,后又被劳动教养1年,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要求辽宁省国税局保护举报人,责令鞍山国税局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最终也仍未恢复李文娟的工作,而鞍山市国税局收到的“惩罚”也不过是“责令纠正,建议再细查”。
李文娟说,如果再让她选择一次,她不会举报了。正义的初衷,曲折的过程,不了了之的结果,问题究竟出在何处?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赵建宁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还没有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规,虽然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里有保护举报人、杜绝打击报复现象这样的条款,但都太过原则化,没有可操作性。对报复者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而无法事先阻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认为不可操作具体表现在: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责任单位或部门;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没有明确启动保护举报人的程序;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和手段;没有明确对举报人进行事后救济的保障。
有数据显示,自从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以来,近三十年,香港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认为,正是现有证人(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软弱无力,才导致了举报人的窘境。
勇敢举报还须投路得当
匿名举报人数之众也反映出人们对于泄密的担忧。“在我们检察院,只有三个人能接触到举报信。一人专门负责看信,一个是我,还有一人负责电脑输入,都须是处级以上干部,如果涉及领导干部,就需经检察长批。”赵建宁告诉记者。
一些举报人由于对被举报人的行为是违法、违纪、还是构成犯罪不清楚,或是考虑到被举报人地位高、权力大、关系广,便采取多头举报的方式,把同一内容的举报材料同时发往多个单位,以求引起重视。而其实最终这些信还是会转到具有管辖权的检察部门,不仅造成重复劳动,降低办案效率,而且由于中间流转环节太多,很容易导致泄密。检察机关作为司法部门,有严格的保密制度,《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职能部门并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也是导致举报泄密的原因之一。
李大双向崔传德直接“下战书”,凛然正气固然可敬,然而赵建宁并不主张人人都采取这种方式,因为这样做不仅使举报人更易遭受打击报复,还“惊扰”了被举报人,为检察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匿名举报因为举报人不署实名,给办案人员查找、核实都带来很多困难,并且无法反馈,这就给人一个假象:匿名举报信是不予处理的。“甚至还会被误以为是官官相护,而事实上,只要举报有证据,不管署名、匿名,我们都会查。”赵建宁说。
“社会良知”需要社会保护
翻看举报人遭报复的经历,不难发现,拘留、劳教是最常见的手段,而拘留和劳教均属行政规章,不须经司法部门同意即可执行,因而给了打击报复者以可乘之机。劳教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历来也为法律界人士所诟病。一方面是法律缺失,举报人没有倚靠,一方面是权力钻空,被举报人有恃无恐,正义之声无法理直气壮也就不难解释了。赵建宁认为保护举报人是整个社会的事:“很多人都认为保护举报人是检察院的事,其实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只有构成犯罪,才会介入。”一个举报人因举报上级丢了工作,理由可能很多:合同到期、不适合该岗位、工作不认真……《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所以即使是“找茬”
行为也是合法的,面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无权干预,就需要劳动部门从中调解,社会舆论力量、正义的风气都会对此产生遏制作用。
郭光允,因上书中央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以“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的名义被劳动教养两年,并被开除党籍,后获平反;原哈尔滨国贸城副经理于新华数次举报经理张庭甫的腐败问题,使得价值数千万的国有资产最终被追回,但于新华却一度被免职。有学者指出,对于举报行为的保护与支持,社会不应只是给予道义上的支持、单个部门物质上的奖励,而应在行动上体现这一点。“如果大伙都不愿意去举报,这种现象不被揭露,年复一年,损失也就无法弥补了。”李文娟说。
“要是你也顾虑,他也顾虑,你也指望别人,他也指望别人,那腐败贪官什么时候能被惩治?”李大双说。
举报行为体现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身为公民的道德良知。他们放弃个人家庭生活的平静,敢于面对恶势力的威胁,就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社会良知。相应地,社会也责任有义务去保护和帮助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