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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应由消费者支付

2006-07-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王大庆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9日电最近一段时间,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消息备受各界关注。国家版权局日前召开新闻媒体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并对此前有关报道中的不确之处作了澄清。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说,卡拉OK经营行业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

,向相关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其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对于收费的主体和收费标准的制订问题,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日前,国家版权局已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表权利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由于卡拉OK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量非常大,无法一对一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在广泛征求卡拉OK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

此前有报道称,若按每个包房每天十几块钱的标准收费,全国一年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将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新闻发言人对此作了澄清:据统计,我国的卡拉OK经营场所有10万多家,很多人把经营场所数量和收费标准简单相乘,得出了巨额数字。其实,这个数字是非理性的。如果此项版权收费能够达到百亿之巨,那么,依照版权收费占经营总额不到1%的比例推算,整个卡拉OK经营场所的年收入将达到数千亿甚至上万亿元,这显然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新闻发言人强调,国家版权局将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取进行全程监督,切实保障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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