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学生权利是时代课题
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必须尊重
现实社会中,学生相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处在弱势地位。他们是因为年龄和相关的生理因素、自主能力,以及在学校中所处的地位而成为相对弱势群体。6岁―24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是个体生理、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尚有一定的依赖性而没有完全独立,是正在发育成长过程中的年轻人。他们正处于社会化的重要阶段,其核心任务是获得最主要的社会资格与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身心的发展、社会道德规范与意识的养成,还是知识与技能的获得,都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支持,需要给予特殊的关心照顾、社会保护和福利服务。鉴于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水平,以及他们在学校教育中所处的地位,无论在何种状况下,是否能得到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关爱和支持,他们需要特殊的保护。
●学生应享权利及学校侵权现象
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学校中,学生到底应享有哪些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需要认真加以保护的呢?
作为公民,学生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学生又享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于其他公民的特殊权利。关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问题,有学者将学生的权利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权,其中包括人身安全权、隐私权、拒绝权等等。第二部分是情感权,包括交往权。第三部分是受教育的权利。
然而,近些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有增无减,被告的侵权诉讼日益增多,而且就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事件的概率而言,并不因大中小城市生活水平的悬殊、城乡之间教育教学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目前,在我国大中小学校仍较普遍存在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隐私权、名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拒绝权、人身权等不正常现象。
●保护学生权利的四个对策
(一)提高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法律素质。
为从根本上遏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必须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通过学法知法,提高教师对学生权益保障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使教师明确学生所享有的权利,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
承担教师教育的院校要把“教育法规课”作为必修课开设。教师资格考试要增加教育法规方面的内容。组织在职教师系统学习与学生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树立民主的师生观。许多教师的潜意识中,“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的师生观还根深蒂固。在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中,教师往往居高临下,具有绝对权威,其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支配下,教育者很难把受教育者当作平等主体加以对待,在学生管理中也就容易出现“家长”式作风,教师对学生什么都管,进而造成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害。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作为当代教师,思想观念必须与时俱进,要彻底摈弃陈腐落后的师生观,树立师生平等观念,尊重学生,充分认识到在人格尊严上师生之间是平等主体,对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学生,应给予加倍的呵护,认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做到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为使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和家庭应该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清楚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应采取的保护措施,这对遏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是非常必要的。当今是日益“走向权利的时代”,只有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不断提高,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才能被有效遏止。
(四)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实现学校管理法制化。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学校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树立和强化法制精神,做到依法建章建制,保证校规的合法性。“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已被我国的司法实践所确认。也就是说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和法治统一的原则,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必须与上位法的精神一致,不得与之矛盾,所有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照这一原则,校规、校纪的制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