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其中,第二十九条对禁止体罚学生进行了详细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而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仅在第十六条规定了:“禁止体罚学生”。 此项修订一经推出,在全国各地引发了广泛争论,很多一线教师也提出了自己的困惑:是不是严厉批评都不行了?应该如何掌握严格教育、适度惩罚与侮辱人格尊严的界限?为此我们组织了此期讨论。 |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 |
国家教育改革评估研究室主任 |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 |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
北京青苹果时代教育中心主任 |
严厉教育要讲究艺术
顾明远
这次修正后的《义务教育法》关于严禁教师体罚学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认为非常及时。
首先,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尊重人权、尊重人格。体罚,包括用鄙劣的语言辱骂学生,这是有损于学生的人格和尊严的行为,违背了人权的基本要求;第二,采用体罚的方法,不符合学生成长的规律,不符合教育的原则。今天的教育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就在于启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罚只能压制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不用说学生的创造性了;第三,体罚有损于良好的师生关系。师生关系破裂了,学生就不愿意再向老师学习,这个问题在当前教育现实中非常严重;第四,体罚是培养奴隶的方法,不是培养自觉的社会主义新人的方法。“棒头底下出孝子”等都是封建的教育观念,不是社会主义的教育观。
严禁体罚和开展批评教育是不矛盾的,批评教育是在说理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说理,任何批评教育都没有效果。体罚是压服,而不是说服。那么,能不能在说服的基础上体罚呢?不能,因为体罚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另外,如果你把他说服了,也就没有必要再体罚了。
学生是需要严格要求的,犯了错误也应该批评甚至严厉批评,不能放任不管,或者一味迁就。但是要求和批评都是在尊重学生的人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苏联教育家马科连柯讲过:“更多地尊重人,才能更多地要求人。”如果你一开始就认为他不可救药,你又何必去教育他,批评他?你尊重学生,认为他是会改正错误的,你再批评他,他就会理解并接受你的批评。惩罚,只有当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才会有效。
至于批评如何能够做到恰当,这就是教育的艺术和技巧了。为什么说教育既是科学又是艺术,就是这个道理。处理这些问题确实说说容易,做起来是很难的。
为师不严何以为师
金琰
教师能不能做严师,敢不敢做严师?这是一个看似不成为问题,但又让许多教师备感手足无措。
促使教师们迷茫困惑的原因在于家长和社会究竟会怎样看待教师对学生的那些缘于爱心、促其成才的严格要求,怎样理解他们对学生的那些哀其不争、催其奋进的慷慨陈词,怎样评价他们那种不苟言笑、冷脸热心的教育风格?
事实上,他们的困惑和担心并非无病呻吟。最近连续发生的一些“家长状告教师不尊重学生人格”的事件已经真的可以让教育者捏一把汗了。
让我们担忧并且必须思考的是:倘若真如一部分当事教师所说,他们的行动只是出于对学生负责任的良心,并没有对学生使用过激的言语和行动,更谈不上伤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那么,家长的状告、媒体的渲染、社会的误解会把中国的教育推向哪里?
可悲的是,许多家长不知道教师需要对不同的孩子因材施教,没有人告诉他们该怎样判断教师的行为到底是在严格要求学生、还是在伤害学生的尊严。对孩子无原则的顺从和放纵不仅是对孩子人格最大的伤害,而且是对孩子一生的伤害,是对人类生命最大的蔑视和侮辱。
大部分教育工作者和教师仍然坚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真理。他们坚信学校是帮助孩子们建构人生规则、社会规则的重要阵地,他们也坚信教师是帮助孩子们顺利起航人生的引航人和助跑师。可叹的是,他们唯独没有坚信家长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所起的作用不亚于教师和学校,即便他们认识到了这一点,也没有立刻行动起来,把家长纳入需要进一步学习的教育者的行列中,从而把与家长的沟通、对家长的教育也一并纳入学校的教育体系中。
伴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就学校来论教育、以教师惟上的小教育时代应该一去不复返了,该是学校回过头来,拉动家长进而推动社会一起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而呐喊助威的时候了!
惩罚是高难度的教育手段
孙云晓
新的法律规定非常合理,符合现代教育的规律,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利益和权利。联合国启动的可持续发展十年教育计划,核心价值观就是尊重。但是教育也需要适度惩罚,无批评教育是伪教育,它使人脆弱,可能让学生在危险面前信马由缰。
这里说的惩罚是一种教育手段,和歧视、侮辱人格尊严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的不同在于,一个是尊重的,一个是不尊重的。孩子犯了错误,教师有责任对他进行批评甚至是严厉批评,但是批评一定要建立在尊重和爱的基础上。教育的核心是一个“人”字,是培养健康人格,惩罚的目标是让孩子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惩罚是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手段。澳大利亚有几个少年放火把森林烧了,烧死烧伤很多人和动物。澳大利亚政府的做法是,让他们挨家挨户去道歉,安慰受伤者及其家庭,这就是对孩子非常负责的做法。他们去道歉时看到被大火烧伤的人,触目惊心,终身难忘。这种惩罚的方式是人性的,既不伤及孩子尊严,又使他们从中受到教育。
我们要对孩子负责,又要使孩子心悦诚服。某学校不允许学生携带手机,采取当场没收并摔碎的方式,承诺将来赔偿,一连摔了5个,这样的做法就很简单粗暴;而成都一个老师的做法就很好,他说手机是必要的通讯工具,但如果谁的手机上课时响了,影响大家学习了,就要接受惩罚,学生们都很拥护。一个学生上课时不小心手机响了,老师把手机没收,卡还给学生,然后让他挑选一种“惩罚方式”,学生说要在3个月内提高成绩。后来这个学生的成绩真的提高了,老师也把手机还给了他。这种惩罚就是我们倡导的积极的,负责的惩罚。
但是,不能把一切寄希望于惩罚,更不能寄希望于体罚。在批评学生时,教师应当唤醒他的“荣辱感”和“羞耻心”,激发他的“恻隐之心”,建立他的“荣辱观”,才会使他自觉自愿接受批评。
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并不对立
郭华
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教育活动的机制在于正向引导。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知识技能的掌握、相应能力的养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都需要学生自己的主动参与。可以说,没有学生的主动参与就没有教育活动的发生,这决定了对学生的教育不可能由外部的强制和强迫来实现,而应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的正向引导为主。这种正向引导正是教育活动不同于其他活动的独特的运行机制。
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不是对立的,而是高度统一的。没有严格要求,学生不可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也不可能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目标。但是,严格要求绝不是教师凌驾于学生之上的严苛,而是在尊重学生人格基础上的、对学生主动参与教育活动的意识与能力的肯定和认可。
正确处理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的关系,既需要教师教育水平的提高,也需要相关法规的完善。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当学生不愿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活动、不能遵守学校纪律而教师又没有凑效的手段时,教师通常会采取强制、强迫甚至威逼的、暴力的手段。这类老师自然会受到谴责但也有些人对其抱有理解和同情。理解和同情的前提是基于这些教师可能有强烈的责任感但缺乏对学生提出严格要求的专业水平。在这个意义上,全社会及教师个人都要创造机会自觉地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使得教师的教育工作更加专业化、人性化。
有些教师把尊重学生理解为无原则地满足学生的各种需要而不提出任何教育上的要求,也不对学生的行为给予任何的约束和制约。这种理解实际上是放弃了教师的引导职责,也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当学生发生错误时,一方面要怀着宽容的心态指出错误并做出正确的引导,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给予适当的教育性惩戒。所谓的教育性惩戒,不是为了教师宣泄自己的愤怒,而在于使学生受到教育。在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区分体罚尤其是变相体罚与教育性惩戒以及实施教育性惩戒所需的各种规范。例如,对学生的惩戒要使学生明白原因,要报相关部门备案,实施时需要有相关的监督者,惩戒需要延时进行,等等。
还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杨银付
新《义务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我是非常拥护的,体现了我们先进的教育理念。其中既有不准“体罚”、“变相体罚”的条款,又有不准“歧视”、“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我认为加得非常好。
有些同志认为“歧视”、“侮辱人格尊严”不好界定,其实每个教师应当扪心自问是否真的尊重孩子,是不是把孩子当成一个完整的“人”来看待。尊重体现在很多方面,特别是细节,比如教学语言的使用等等。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在适当的时候运用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效果。我的观点是,我国的法律已经明令禁止、不许体罚,小规定不能违反大法律,一定要维护我们教育理念的先进性,维护我们教育法规的严肃性。“体罚”在过去是权威的象征,被视为一种权力运用在教育手段中。但是其产生的问题、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对孩子自尊心的伤害,孩子甚至有可能养成双重人格,更重要的是孩子如果长期生活在缺乏爱的环境里,可能会抑郁、不自信,甚至仇视社会。
目前一些孩子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我认为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归因于近年来提倡的正面教育。西方社会的规定更多,但是西方孩子心理承受能力要强过我们。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教师在教学时应当坚持正面教育,实事求是,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北京市的光明小学做过一个实验,叫“三句话”教育,就是用“这世界真美好”、“我能行”和“让我来帮你”这三句话,来教孩子学会感恩,学会自信和友爱,效果不错。
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此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体现了我国教育正在积极向法制化迈进。《义务教育法》是一个宏观的指导性法律,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一些专家学者、校长和教师进行讨论,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使我们的教育法规更有操作性,更行之有效。(姚晓丹司宁博采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