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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施行

2006-08-0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1日电(记者何平、郑北鹰)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今日起正式施行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简称《条例》)是国家关于黄河治理开发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大江大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的立法。《条例》的实施
,是我国进一步加强黄河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黄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据透露,2006年7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7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李国英说,对黄河而言,《条例》把水法关于水量调度的基本制度落实到黄河流域,建立起黄河水量调度长效机制,有利于促进有限的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水量调度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以人为本,统筹协调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减轻和消除黄河断流造成的严重后果,为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有关专家也指出,站在全国的高度,《条例》为其他流域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具有示范价值,对于实现全国水资源的节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黄河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最重要的供水水源,是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保障。但黄河水资源总量不足、年际变化大、年内来水及用水时空分布不均。由于黄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过度开发与不合理利用,加上以前关于水量调度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黄河特殊河情水量调度的需要,自1972年至1999年的27年中,黄河下游有21年出现断流,累计1091天,对黄河下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并在国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

李国英指出,1999年,我国开始对黄河水量实施统一调度,至今已连续七年实现了黄河不断流,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持黄河战略地位的重要举措

京平

为了实现黄河水量的科学调度,减轻乃至消除黄河断流危害,从2003年开始,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经过研究论证,起草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送审稿)》,并于2004年9月报送国务院;经国务院法制办反复调研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制定过程中先后4次征求国务院七部委、黄河流域及供水区1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如今,《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终于在8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保持黄河战略地位的需要,是把水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与黄河自身特点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减轻和消除黄河断流危害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有效的黄河水量调度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

《条例》是国家为黄河治理开发而出台的第一个行政法规,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关系重大。无论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是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首先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其次应当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第三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确保《条例》规定的制度落到实处;第四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黄河,其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2%,却承担着流域及相关地区约1.4亿人口(占全国12%)、2.4亿亩耕地(占全国15%)、50多座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基地及重化工基地以及中原油田、胜利油田的供水任务。我们一定要站在关爱母亲河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条例》,着力落实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确保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既促进相关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又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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