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的发展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为灵活就业群体解决社会保险问题,无论是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就业,还是对劳动者本人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提高制度的公平性、适应性和可持续性
为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可考虑普遍将灵活就业人员纳
为提高制度的适应性,可针对不同人员实施差别化设计。就业群体的划分主要有三类:雇用就业、自我雇用就业和自由职业者。在雇用就业条件下,有两个缴费主体,即用工单位和个人;在自我雇用就业条件下,只有一个缴费主体;对自由职业者来说,其收入很不稳定;这三类就业群体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应分别针对其特性建立独立的费率制度。所谓类别费率即针对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分别规定费率。如区分雇员计划(有两个互相制约的缴费主体)和自雇人计划(一个缴费主体),并采用不同的缴费方式和账户管理系统;在城市和农村建立不同的计划;特别是应当让参保人身份弹性化,他们可以在劳动力市场流动的过程中转换身份并加入相应的计划。
笔者认为,我国需实施“严费基、低费率和低待遇水平”政策。目前可参照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及比例、缴费时间、参加社会统筹险种等方面做出原则规定,供需双方均可随时缴费。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个人账户制度,根据就业经历灵活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为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可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稳定和扩大保险资金来源。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无疑可扩大保险资金来源,但目前的制度设计中,没有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及灵活用工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大受影响。因此应明确三方责任。一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国家不仅应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险投入比重,而且应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政府可通过“鱼饵补贴”政策激励灵活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计划,即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补贴。二要明确灵活用工单位的社会责任。企业通常将灵活用工视为非规范用工,选择灵活用工的目的即在于节约成本、规避法律责任。如任其下去将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明确灵活用工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有两方面:依法建立灵活用工的薪酬计划和信息披露制度;合理界定用工单位的缴费比例。三是明确个人参保和缴费责任。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是必需的举措。为此,需要为全部就业人员建立通用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通过税收优惠和灵活的缴费方式鼓励他们参加社会保险计划并履行缴费义务。对于自雇人,可在完善税收制度的同时建立合理的缴费基数和费率。
运用现代知识和工具改进技术手段,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能力
首先,应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通。鉴于时机尚未成熟,目前应以建立地市一级信息库为基础,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此外,为不使社会保险成为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应改变社会保险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传统做法,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特点,面向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基于此,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的建设应坚持社会保险关系相对固定性和唯一性原则。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一生只能建立唯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该关系随就业状态的变化而转移、接续,并以此为依据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其次,应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功能。在计算机时代,个人账户可成为提供各项社会服务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建立联接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及家庭责任的管理系统,产生一卡通天下和管终生的效用。随着个人权益账户携带性的提高,公民对计划的认同性自然会提高,这对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促进城镇化具有一举多得的效用。可以使计划的弹性和适应性最大化,保障灵活就业机制下各类群体和一人终身各种就业选择的需要。
最后,可通过设置“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中心等措施,简化参保程序,改进服务手段。劳动者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应作为建立正常社会保险关系的一种方式。以缴费而不以有无劳动关系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为灵活就业者和下岗、失业、暂无工作人员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创造条件。
针对灵活就业群体明确政府责任、完善政府政策
在灵活就业人员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在就业过程中,他们的基本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障,尤其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目前,对于弱势群体通常的扶助措施是提供一次性救济。实践表明,这种方式的效果有限,往往具有消极性。如果政府能够帮助他们参加社会保险计划,从而取得长期收益资格,他们就可以在通过灵活就业获得收入的同时还参加社会保险计划,从而更多依靠自己,减少对政府的依赖。
针对大龄失业下岗职工和其他生活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问题,应通过政府补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的办法推动他们参保、续保,促其就业。(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