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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确环保 执法自由裁量权

2006-08-1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南京8月9日电(记者郑晋鸣)近日,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暂行规定》,首次对环保执法自由裁量权予以明确规定。

《规定》首次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撤案或中止程序进行明确要求,只要是群众投诉或者控告的污染行为,环境执法部门必须进行查

处、落实,必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与否。已经立案或已经组织调查取证的案件,如果要撤销或中止,须经环保局法规部门审查,由其分管局长审批后方可予以撤案或中止。

为了增强环保执法的公正性,《规定》要求实行查处分开,罚缴分离,被处罚单位对罚款有所异议时,可以进行申辩和听证,但环保局在决定处罚的罚款数额时,与告知处罚所确定的罚款数额相比,原则上增、减幅度不得相差30%。相差30%以内的,由环保局法规部门审查确定;相差30%-50%,拟罚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须经环保局法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法律适用审查,提出审查建议,并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相差50%以上,拟罚款数额超过5万元的重大处罚,须经环保局法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处罚种类、条款、幅度等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后,汇总审查意见,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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