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结束日期的临近,外资在华并购将迎来一个新的高潮。与此同时,对外资并购所涉及到的经济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各界的关注。笔者认为,应在辩证分析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并理性应对这一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给我国带来了技术、管理、就业和经济增长,外资并购对于推动中国经济
那么,应当如何理性对待外资并购呢?首先,要加强立法,有效监管。2003年我国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办法》,三年的实践,已暴露出一些问题,现在到了重新修订的时候了。今年,呼唤已久的《反垄断法》再次列入人大立法规划之中,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办法》的修订可以和《反垄断法》的审议放在一个框架上通盘考虑。跨国公司来华并购企业原是市场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外资并购应以不消除竞争为底线,在立法中须严加管制的是垄断性并购,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并购都应受到制止,这是一个主权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必要手段。
美国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反托拉斯法》,还专门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进行评估和审查。在德国,跨国收购方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并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在加拿大,目前任何超过2亿美元的并购协议都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方可生效。因此,我国也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为跨国企业并购设置“门槛”。确定行业准入标准,允许外资自由进入竞争性行业,有条件地进入限制竞争性行业,禁止外资进入垄断性行业,这有利于外资收购的规范化。
当然,对外资并购行为的监管法规,应当以鼓励竞争和资源配置优化为前提,不宜放大管制界限,人为地影响到整体经济的活跃性。尤其是对外资并购的限制不应该成为变相地对一些无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进行保护的工具。这就需要有一个超出部门利益的机构,来对外资并购行为作出合乎法律和市场规范的判断。对外资政策与法律的修订,均不应妨碍我们以积极的心态推进外资并购。
其次,要有效管制,积极开放。对外资并购行为做出理性的判断,前提在于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垄断有清晰的界定。商务部2005年发布的新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详细列出了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但是就并购而言,这些政策法规给投资者的信息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也不强。实际政策往往靠政府部门内部掌握――这也是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可以跨越外资并购禁区、违规操作的原因。实际上,一些行业发生的并购行为,早已超出了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底线,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依然把引进外资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一,致使这些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制止,而这也可能造成对国内企业的不平等和对经济安全的伤害。因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审批流程和审核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在我们严格依法管理的时候,始终要树立开放、积极的安全观,在发展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才是根本。各国对外开放的实践均表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才能够使国家经济更加安全。譬如,全球80%的国际直接投资是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正是发达国家之间这种“双向投资”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双向控制”状态,形成了发达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因此外资并购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有可能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更有可能巩固国家的经济安全。我们所要采取的措施应该是有效规制与积极开放并举,以引导外资并购的良性发展。
第三,大力培育民族企业。由于外资企业可以享有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种“超国民待遇”使其并购往往比内资并购更有优势,这也使得一些企业并不愿意被民营资本并购,甚至一些地方明确提出了外资优先的并购政策。这有悖于市场准则,也使内资企业丧失了低成本进入一些过去未开放领域的机会。落后的金融税收体制和法治现状所造成的经济损害要比外资并购大得多。因此,应改革税收制度,一视同仁地给予内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内、外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本土企业进行产业整合,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果中国企业的融资困境不解决,在政策上又处于并购的下风,无法形成规模和培育核心竞争力,则无论是否存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都将在日趋国际化的竞争中落败。
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的视野要放到如何培育壮大国内企业、使其具备国际竞争力上面。对于民族企业来说,依靠政策站到与外资企业平等的舞台上乃其一,更重要的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拥有与外企势均力敌的经济实力。一个拥有众多具有核心竞争力企业的国家,其经济安全也就有了可靠保障。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