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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来员工享本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2006-08-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马跃华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马跃华)日前,记者从厦门市有关部门获悉,经厦门市政府研究同意,该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外来从业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满5年以上,可享受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等待遇。

据了解,厦门市自2001年7月实施外来从业人员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人数已达到42万人,位列福建省第一。为使每一外来参保人员都能充分、科学地享受到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公正健康运行,厦门市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外来员工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为30%;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两年的,为60%;连续参保满两年不满5年的,为90%;连续参保满5年以上的外来员工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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