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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里的“希望工程”

2006-08-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刘林 我有话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行整整20年后的今天,我们仍在探讨这样一个话题,不免让人有些酸楚。因为我们所谈的不是处于贫困地区而是生活在发达城市的孩子上学问题。

一页户口,一张薄薄的小纸片,却承载了它无法承载的社会政策与现实之重。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伴生现象,但在

当前却成为一个重大而复杂的现实问题。据最新资料表明,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已达近1.3亿人,随父母进城的“流动儿童”已突破2200万,其中6至14岁的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约为650万。而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儿童的失学率为9.3%,在已入学儿童中,有近半数儿童“超龄”上学,近20%的9周岁的孩子还在就读一、二年级,近1/3的孩子年满13周岁还在小学就读。据估算,有近200万流动儿童处于辍学状态。上述数字统计时间为2003年,距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已经五年过去了。强调这一点,笔者不是要否定上述《办法》中“两个为主”的原则精神,而是要说明一个观点,即:在大力推进“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两个为主政策落实的同时,打工子弟学校应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仍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从政府角度而言,首先要树立教育公共服务的理念。义务教育作为公共产品,是政府提供给社会的公共服务,全体在当地纳税人及其子女都有接受当地教育的权利,其次要履行《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作为一类特殊群体,打工子弟被父母带到城市或出生在城市,在他们最需要受到教育的年龄却遭受“失学、超龄入学”之痛,可以说这是我们政府部门的耻辱。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上,温家宝总理给各级官员做出表率。各地政府部门要以按照“两个为主”的原则,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政府责任。如果站在这个高度上看问题,教育经费紧张、城市容纳力有限,办学条件不足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第三,应正确对待打工子弟学校问题。在过去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年代,教育体制遵循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即户口在哪在哪接受教育,并以此为依据投入经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迁徙与流动成为人们工作与生活中的常态,迁徙权和平等受教育权成为流动人口的新权利要求。而据有关预测,未来15年内,还将有2亿左右农民工进城务工,实现劳动力转移。如此巨大的教育权利要求,非政府所全能满足。另一方面,由于路途费用、手续及适应心理等问题,注定会有一部分民工子弟仍会选择打工子弟学校,这毕竟是这个群体自己的学校。所以打工子弟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办学校,作为一种过渡形态,会长期存在。在看到这些学校的弊端时,也要正视其积极作用。我的建议是:取缔部分办学动机不良、条件恶劣的,将学生分流,同时通过资金支持、提供闲置公办校舍、师资纳入统筹规划等措施扶持一批打工子弟学校,将其导入正轨,在城市化的列车上与本地学校同在一片蓝天共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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