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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要全面准确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2006-08-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记者袁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胡康生说,法律委研究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

制定物权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草案四次审议稿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通过明确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胡康生说,法律委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建议根据宪法有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体现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胡康生说,法律委研究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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