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2日电(记者袁祥)今天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账户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但是,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第三十条中曾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冻结。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冻结客户资金对其影响很大。对确有必要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将非法资金转移境外的,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冻结决定是可以的,但对冻结时间应严格限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上述规定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