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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待遇政策 逐步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

2006-08-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赵福昌 我有话说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优抚工作已经形成了适应我国国情需要的优抚制度。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标志着我国抚恤优待政策步入了法制化建设的

轨道,2004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做好新时期抚恤优待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是维护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根本保障。因此,做好新时期优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优抚对象、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于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能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抚恤优待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优抚对象的亲切关怀。

一、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待遇政策,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我国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他们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他们特殊的抚恤和优待政策,从制度上确保优抚对象各项待遇政策的落实。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优抚工作,十分关心优抚对象,从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的高度,把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政治任务,摆上了重要位置。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优抚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陆续建立了一系列新的优抚政策法规,为再次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奠定了实践和理论基础。2004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优抚对象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理顺了优抚对象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了与市场经济体制基本适应的优抚保障制度,对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照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待遇政策。一是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由中央财政按统一标准给予抚恤补助,对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高于中央统一补助标准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二是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给予他们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三是对义务兵家属实行群众优待,优待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四是认真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要按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未实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实行医疗减免等,2005年国家出台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问题。五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优抚事业单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不断解决优抚事业单位的设施改造问题。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了优抚对象待遇政策的落实,使他们能够及时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

二、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多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多次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国公共财政框架内各项社会事业支出压力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国家连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1998年到2005年,中央财政先后8次安排经费用于提高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在中央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相应提高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通过提高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有效地落实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要求,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正常的调整机制。截至2005年底,全国重点优抚对象366万人,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74.6亿元。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再次安排经费用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初步测算此次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负担经费22亿元。

三、国家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生活水平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5年人均GDP达到1700美元,国际经验表明,这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利益分配的问题成为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政策措施把握得当,经济则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反之,则会陷入停滞。我国改革和发展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依然充满困难和挑战,许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亟待解决,任务繁重。因此,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待遇政策,一定要放在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中综合把握,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各群体利益的平衡;既考虑需要,又要考虑可能;既要考虑适当优待,又不能简单追求高标准、高待遇,总之,要合理确定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总体上看,在今后的时间里,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中获得更多的实惠,这是今后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这一目标,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也必须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让优抚对象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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