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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力作

2006-09-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柳思维 我有话说
在经济全球化的商业竞争环境中,企业的持久生命力必然依赖于内部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事实上,公司治理问题不仅是大型股份公司所独有,中小企业也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公司治理选择,只不过后者尚未得到学术界的集中关注。可喜的是,湖南商学院欧阳?教授主持的中国―欧盟基金项目“湖南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及其与欧盟企业的
对接”,专门研究了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课题组以湖南中小企业为样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现状和特征,并借鉴欧盟国家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改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基本思路,阐述了共同治理、信用环境、政府作用及规范治理等方面的思想观点和对策措施。课题组出版的《中国―欧盟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丛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以下简称《丛书》),是我国学者在中小企业公司治理领域形成的代表性成果,开拓了新的研究视角。

《丛书》在理论上首次系统地研究了中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不仅综合考虑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激励等“内部治理要素”,而且明确指出了资本市场、经理市场、产品市场、政策扶持等“外部治理要素”对于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内部委托――代理”、“权威治理”和“模糊治理”等新的公司治理观点。特别有启发性的是,《丛书》认识到“公司治理”可能存在的误导,从而主张“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普遍适应性。从字面上看,似乎只有那些“公司制”大企业才面临治理问题,而事实上,对于任何类型、任何规模、任何阶段的企业,哪怕是“一人公司”,治理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公司治理”概念的流行主要是由于相关理论与实践在历史时序上的“错位”:一方面,企业的历史演进依序为个体生产者、家庭作坊,到小企业,到大企业,直到现代公司制企业;另一方面,理论发展依序为“公司制企业”治理理论,到外部治理理论,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到家族企业治理理论,到中小企业治理理论,甚至到一人企业的治理研究,等等。这说明学术界不应把公司治理研究局限于“公司制企业”,而应承认“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是更具一般性的概括。

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概念的基础上,《丛书》特别关注政府作为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扶持中小企业时的立法和政策选择,同时建议各级政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宗旨,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金融信用担保体系,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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