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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四部门再次部署规范报刊发行秩序

2006-09-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曲志红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曲志红)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白热化,一年一度的报刊发行往往成为一场“大战”。其间,在零售价格、发行数量、促销手段、广告经营等方面的“花样”也早已不是秘密。为防患于未然,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邮政局在2007年报刊发行季来临前,联合下发《关于采取切实措
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报刊出版发行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报刊业呈现持续快速发展势头。目前,我国有1900多种报纸,9500多种期刊。但由于我国报刊市场尚未成熟,完整的报刊产业链尚未形成,加之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对传统报刊业的冲击,报刊市场的竞争,以及用不正当手段应对这种竞争的现象都愈演愈烈。

针对当前报刊征订和报刊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4部门在通知中提出了5点具体而明确的要求:

报纸出版价格、报刊出版日期要确定――要求报纸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确定报纸出版价格;要求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版权页标注的出版日期出版期刊,严禁提前出版造成期刊出版发行的恶性竞争。

核算、公布报纸最低价格――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组织所在地的都市类报纸采取同城议价、同行协商的形式,按照报纸印张核算报纸最低价格,或根据报纸直接成本的适当比例确定报纸的最低价格,并适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广告价格公开透明――要求建立广告价格公示制度,公开广告价格,明示广告折扣,广告收入按照明示折扣如实入账;不得以商业贿赂的形式进行报刊发行和报刊广告经营;禁止广告赠版,禁止有偿新闻和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禁止有偿促销征订报刊――要求所有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在报刊发行中,不允许给征订(含零售)对象提成回扣、赠送钱物(含报刊)和有价证券,也不允许以有奖征订、出国考察、公费旅游或赠送广告等形式变相进行有偿促销。

统一核查公布发行数字――鉴于目前都市类报纸普遍存在虚报发行量的情况,决定委托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对北京、广州、成都等11个城市出版发行的都市类报纸统一进行发行量认证,并予以公布。

据悉,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将在适当时候组成督察组,对2007年度报刊征订发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报刊发行中的违规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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