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思危说,政府责任的问责人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宪法决定的。从各国审计实践看,多数审计机关不具备充分的处理处罚权,即使有处理处罚权主体资格的审计机关,其处理处罚权力也有限。完整的审计问责过程需要审计机关与审计授权或委托人进行协调配合,例如,与立法机关、社会公众之间的协调配合。为了增强审计机关问责的有效性,除立法机关、社会公众外,审计机关还需要与别的政府问责人进行协调配合,例如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协调配合。审计机关与多个政府问责人协调配合,才能形成合力,共同加强和改进政府责任。当然,如果审计机关发现了违法犯罪问题,这时还需要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不过,司法机关一般不被看作是政府责任的问责人,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政府不需要向司法机关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