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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出台代偿办法

2006-09-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王庆环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14日电(记者王庆环)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这是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该项政策的出台,在完

善高校资助体系,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教育部财务司巡视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说。据他介绍,除中央财政提供支持外,按照近日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定相应的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据介绍,申请代偿的程序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高校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给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据介绍,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另外,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则改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不及时提出取消代偿者,将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自实施以来,已成为资助贫困学生的有力措施。据统计,2005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为118万人,申请合同金额为95.61亿元,当年审批贷款学生人数92万人,审批合同金额76.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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