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4日电记者冯蕾今日从财政部获悉,自2006年9月15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对部分原材料取消或降低出口退税率,而对高科技产品等国家鼓励出口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这是国务院今年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的又一项综合措施。
据介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一是对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税政策。二是将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将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将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将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将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到13%。
与此同时,新的政策规定,将有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此外,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次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属结构性调整,是国务院今年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的综合措施之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