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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商人”亟待规范管理

2006-09-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通讯员 董城 我有话说
●9月8日,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获了两个销售“黑心棉”的窝点,其中之一的经营者竟是6名在校大学生。

●调查显示,随着大学生经济能力和商品需求的提升,越来

越多的学生加入到商业经营行列中,但目前尚缺乏与之相应的管理体制。

9月8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赣南医学院附近,查获了两个销售“黑心棉”的窝点。令人惊讶的是,其中一个窝点竟是由6名某高校在校大学生无照经营的。据介绍,他们以新生为对象,以同学和老乡帮忙买低价用品为诱饵,将“黑心棉”制品低价进货后高价卖出,从中牟利。

近年来,随着大学生经济能力和商品需求的提升,不少学生和学生组织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入到商业经营行列中,有的替人打工,有的索性自己做老板。

在校园里做买卖是否合法?学生买家的经济利益怎样保护?大学生的商业行为该如何规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高校教育者正面临这些难题。

“学生商人”纷纷出现

9月中旬,是江西省内各高校集中开学的日子。笔者走访了江西一些即将迎接新生的高校,发现校园内向新生推销各种产品的摊点随处可见。在新生报到点附近,不时有人上前向笔者兜售手机卡、MP3、被褥等物品,推销者全部自称是在校的大学生。而走进学生宿舍楼,墙上各色广告琳琅满目:从二手笔记本电脑、品牌隐形眼镜,到化妆品、衣服、演唱会门票等,不一而足,细看落款,联系人全部为本校甚至本楼的在校学生。

南昌市某高校大三国贸专业学生小宇向笔者透露了他所谓的“商业经”:本学期准备把手机卡生意做大。他的计划是这样的:先在暑假里主动与所在地的移动公司联系,洽谈好SIM卡底价及提成;开学前争取到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许可,然后再找学校保卫部门批地设立推销点。这些“硬件”备好以后,他还要在高年级的“老生”中招募一批推销员,以保证在新生入学时,能有“老生”们深入寝室挨门挨户推销。推销产品时,往往利用同专业的“师兄”身份或老乡身份,与这些新生搞好关系。据了解,销售一张SIM卡可得30元提成,每一年新生开学的日子里,小宇每天都会有2000元左右的纯利收入囊中。采访中,小宇始终称自己的行为是勤工助学。

据了解,传统的勤工俭学旨在帮助生活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主要形式限于校内,多为打扫卫生、办公室助理、收发信件等工作。但随着勤工俭学管理形式的变化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深入,勤工俭学的形式也日益多样。通过勤工俭学机构中开发部门的运作,联系和帮助商家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从而赚取报酬以及替商家在校园内从事促销活动,甚至在商家日常经营缺乏人手时提供劳务,已经成为“学生商人”们的主要商业行为。

“学生商人”的顾客也是学生

杭州师范学院的一名学生陈曙光曾做过一份《对大学生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调查》。他的调查显示,在浙江6所高校百余名大学生中,98%的被调查者同班同学中有人参与过校内的各种商业活动;100%的被调查者在生活区看到过同学摆的摊位;有62%的被调查者从推销的学生手中买过东西;45%的被调查者自己参与过各种商业行为,认为学生从事各种商业行为很正常的占90%,排在学生所出售的商品前三位的分别是:电子产品、手机SIM卡、小饰品。

据南昌大学勤工助学中心的学生干部介绍,在从事商业行为的大学生中,为商家打工者占大多数。很多商家在看好大学生特别是大学城内的学生消费市场后,由于对校内的情况并不了解,同时不少学校对校内设摊也有自己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因此需要校园的“内部人士”帮助他们完成各种前期工作。大学生们有的为商家发放传单等广告,有的帮助商家完成审批、场地布置等前期工作,有的参与实体销售,不少同学甚至做起了商家的代理,长期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各种学生组织,如学生会、社团也常常以搞活动拉赞助的方式全程参与到商家的商业活动中。

在另外一些校园内,由于提供服务的商家获得学校的“许可”,搞商业垄断,凭着“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爱买不买”的心理哄抬物价,迫使消费能力不足的大学生,转向由同学推荐的价格相对低廉的商品及各种服务。

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有的学校不了解学生的实际需求,校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不少生活富裕且有一定空闲资金的在校学生,看到了大学生巨大的消费潜力和校内的商业漏洞,加之自己本身就是在校大学生一员,能够及时把握同学的消费需求,便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个人或合伙做起了生意,当起了“学生商人”。

“学生商人”背后的管理空白

据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国家对大学生的自主创业行为有明确的优惠政策,支持高校鼓励在校学生勤工助学,不做登记备案。但发生于在校大学生间的商业行为则往往很难界定,既不能认定为自主创业,又很难与传统意义上靠“帮学校做一点事挣取数额较低的补贴”为主的勤工助学行为画等号。

与法律法规缺陷对应的便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频频遭遇执法尴尬。按照有关法规,凡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都应依法到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目前大学生从事商业行为,有的虽然已经规模很大,但无一例外均是无照经营。由于高校的地域特点,以及大学生经商往往采取人对人、寝室对人的经营方式,造成工商行政执法在高校无法有效执行。

赣南医学院临床4班大一新生小付,是赣南高校“黑心棉”的受害者之一,他在一位并不认识的老乡师兄带领下,花230元买了一套床上用品。当晚,小付拆开盖被及垫被的外包装后,突然间一股莫名的味道冒了出来。疑惑中将被子撕开一个口子,发现里面的棉花全是黑色的,甚至还有医用棉签。发现这一情况后,小付试着拨通了老乡的电话,要求退货。老乡说,东西既然开装了就不能退货。无奈,小付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少大学生销售或推销的产品,往往是学生对学生的单线交流,既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当场看准,事后不管”,也没有任何销售凭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在校大学生的商业行为缺乏有效监管,造成校内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往往理赔难、退货难。由于全部收入无法纳入税收管理体系,高收入大学生的征税问题在税务部门同样是个空白。不仅如此,许多替别人打工的大学生,由于没有相应的合法协议保障,自身的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照片说明:在商家眼中,高校的迎新现场也是商业活动的现场;而许多“学生商人”纷纷加入,使校园进一步变成了“集市”。董城摄

链接

■教育部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12月19日起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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