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近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曹林在燕赵都市报上发表评论说,高院对媒体设定这种报道禁区的意图很明显,是为了防止“舆论审判”影响法院
检察长卖西瓜削弱了履行检察职责的能力
最近,一位从福建泉州到宁夏中宁县挂职的副检察长犯了难,受县里指派,他承担了县检察院卖压砂西瓜的任务。据了解,这个县的检察官们除了每年要卖西瓜之外,还得种枣树、摘枸杞,甚至承担着千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
蔡方华在北京青年报上发表评论指出,检察院的职责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卖西瓜当然不在此列,但在基层地区,检察官和法官承担各种非职务任务并非稀奇事。在检察长被迫卖西瓜、摘枸杞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和严肃形象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司法权力的运作也陷入紊乱。检察长被迫卖西瓜,首先是削弱了检察机关行使自身职务的能力。检察官和法官参与卖西瓜等经济活动,还会扭曲市场经济的运作规范。
刑事案不赔偿精神损害的老皇历该改改了
天津6岁女童姗姗(化名)惨遭周某的性侵害,近日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1年,同时判令赔偿原告医疗费51元、误工费530.77元,而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却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燕赵都市报发表李克杰的署名评论说,法院的判决没有错,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在许多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中,与民事上的人身侵权案件相比,所不同的只是前者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比后者更大、后果更严重,受害人应当受到更多的赔偿和救济,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却恰恰相反。看来,刑事案不赔精神损害的“老皇历”该改改了!
侯建军驾车杀人案改判死缓让人疑窦丛生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理由,终审改判驾车杀人的原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国青年报发表黄荣才的评论指出,侯建军改判有一个关键环节是“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只是不知道为何这也能成为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相信为数不少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会有悔罪的表现,那么是否他们就此都可以从轻判决?侯建军案据此理由的改判,让“世上没有后悔药”的古话得以改写了。法律应该认定的是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事实,否则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就是空话了。
“暗娼地图”是黑色幽默更是辛辣的讽刺
为遏制艾滋病的发病率,哈尔滨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所,采取一些超常规的工作方式,绘制出哈市的“暗娼地图”。吴仁寿在红网发表评论说,“暗娼地图”是一种黑色的幽默,更是一种辛辣的讽刺。
他说,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可这些年来很多娱乐场所卖淫嫖娼似乎已经公开化,既突显了法律监管的缺失和不到位,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更使神圣的法律被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绘制“暗娼地图”的负面影响还在于,其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所为,对如此的暗娼分布了如指掌,却是熟视无睹,听之任之,这无疑折射出当地政府部门对暗娼的一种默许,无形中会给嫖娼卖淫的不法行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使黑暗中的偷欢变成阳光下的交易,从而使得嫖娼卖淫者更加“理直气壮”,进而更加肆无忌惮。
别让“带薪休假”成“法律仓库”“积压品”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然而,对于不少工薪一族来说,黄金周休假已经变成了一种“奢侈”。新华网刊载廖德凯的评论说,带薪休假这一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劳动福利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成为一件“法律仓库”中的“积压品”,而这样的“法律积压品”,并不仅仅是“带薪休假”这一件。
他说,如何减少法律产品的“积压”问题,其实是一个立法尊重规律和成本、执法讲究效率和公平的过程。有人说,《劳动法》目前只是一只纸老虎,其实正是这一法律在立法和执法的双重困境中,无法脱身的写照。而这,也成了建设法治社会中挥之不去的阴霾。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们在法治进程中必须经过的一道门槛。
演艺圈“性交易”事件在潜台词中扑朔迷离
被指对女演员提“性要求”、企图“以戏换色”的杨义巢迅速把女当事人肖琼(原名胡肖琼)告上了法院。林如敏在齐鲁晚报发表评论说,杨义巢的强硬,是一种必要的姿态――我是无辜的,要不,我怎么敢这么气壮如牛啊?这是当事人力图传递给大众的潜台词。而面对杨义巢的起诉,肖琼同样底气十足:“无论是诉讼还是其他手段,无论刮风下雨,我都愿意承受!”当事双方都一脸忠厚。所以,真相是一种“双人游戏”。
他说,“杨肖”事件在种种摆不上台面的潜台词中越发扑朔迷离。法庭讲究证据,“潜台词”若要产生积极意义,必须获得证据的诠释,但无论如何,“有一条法律是管一切的:不做违背良心的事,你就不会在世界上做什么坏事了。”(均为本刊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