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价与考核应坚持发展性,学生是发展中的人,教育评价应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对高考制度改革,有两种惯常的思路:一是增加高考的次数,将每年一次调整为每年若干次。此种作法的问题是,一方面,考试成本陡然增大,并且现行的教育体制不支持;另一方面,加剧了高考的残酷程度,有人戏称,这是由“一枪毙命”改判“凌迟处死”;二是运用加权的方式,将高考与运用经常性原则所得到的其它评价与考核结果结合起来,进行量化,然后得出一个分数。此种作法的问题,一是高考成绩与其它考核成绩的权重各是多少,难以达成使人信服的共识;二是各种指标体系下得出的考核结果不同质,难以量化;三是此种状况下各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难以保证。
高考本来也只是一种考试,人们之所以对其如此关注,乃是因为高考已经成为高校招生的唯一标准和形式,并同人的未来就业密切相关。公众对高考的批评,对应试教育的批评,皆肇端于此。从理论上讲,高考只应是高校招生的一个环节,而非全部工作;高考成绩只应是高校招生的一项重要标准,而非唯一标准。高校招生制度对高考的过度依赖,造成社会对高考的过分关注。无论怎样改革,高考也还只是一种考试而已,其功能与作用都是有限的。试图通过高考这样一次考试来全面评价学生素质,是不现实的。高考能够考核的学生素质主要是一定范围的知识技能与能力水平,以及一定的身心素质状况,它并不能考核出学生的全面素质。高考之所以被人诟病,固然与其内容与形式的不完善、不科学有关,更关键的是,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中,高考被异化了,担负了它不应也不能担负的责任与使命。
由于高考作用与功能的日益泛化,对公众而言,高考就是高校招生。公众对高考的关注,实际上是对高校招生制度的关注。高校招生比较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在运用高考这种方式来评价、考核学生的知识技能与能力水平的同时,重视考核学生平时的学业成绩、身体发展、品德发展、人格发展、心理健康发展、审美情趣发展等方面的经常性评价结果,将高考成绩与经常性评价结果有机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但接下来的问题是,此种设想的操作性有多大?构建一个科学的高校招生体系,需要多方面的参与,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这恐怕已经不只是一个教育层面的问题了。
贯彻经常性教育考核原则是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与教育体制下,贯彻这一原则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由于当前的高校招生制度过分依赖高考,基础教育办学质量又主要以升学率为指标,导致高考成为基础教育的紧箍咒与指挥棒。追求分数并不错,错在将考试分数作为学习的唯一目标与动力。需要改革的不只是高考制度,招生制度改革更为重要和根本。因此,应该下大气力改革当前的高校招生制度,还高考以本来面目,在高校招生制度改革中贯彻经常性原则,从而实现高校招生制度与素质教育的整和。
首先,社会、家庭、学校应建立一个三位一体的和谐教育网络,为教育评价经常性原则的贯彻搭建一个坚实的平台。经常性原则要求学校充分掌握学生校内及校外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长期的发展与表现,从而给学生一个全面准确的评价。其次,整个基础教育领域应形成一个相互贯通、相互联系的教育体系,从小学、初中到高中,构建一个素质教育的经常性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经常性原则要求教育评价应具有延续性。因此,小学、初中、高中之间应加强联系,保持对学生个体持续不断的教育影响与评价。
在此基础上,高等教育的招生制度应逐步以素质教育要求为导向,将高考与其他的考核形式相结合,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高校招生质量指标体系。一方面,要不断完善高考制度,考试内容与形式的选择要以能准确评价学生的知识技能与能力水平为标准;另一方面,高校应与基础教育接轨,注重了解学生长期以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全面考察每一个学生,注重其能力与发展潜力。
贯彻教育评价经常性原则是素质教育的要求,而素质教育改革的瓶颈则是当前以高考为主体的高校招生制度。高校招生制度改革不仅是一个教育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教育改革要与整个社会的改革相适应,要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不能单兵独进,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教育评价经常性原则在高考中的全面贯彻也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它需要适宜的社会环境土壤,需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大提高,也需要对经常性原则以及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等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化。(胥丹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