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善荣说,环境执法主体多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也仅限于行政处罚,没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干部如何追究责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经济增长,轻污染治理;有的甚至袒护纵容违法者,干扰环保部门执法。
“不过,情况正在改观,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正逐步趋于完善。这两年来,环保局、监察局多次联合行动,对一些造成严重环境伤害事件的地方官员,采取了惩罚措施,今年已经处罚了几十名官员,这个力度还将继续增强。”
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司副司长刘友宾说:“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共事件的‘层级制’体系,但当前有许多小型的污染事件也得由国家环保总局出面来通报和处理,‘越俎代庖’,弱化了地方的责任,因此,很多环保问题将‘责任下沉’,由各地的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来牵头负责处理。国家环保总局也有更多的精力,从事更宏观的环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