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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性别比失衡挑战社会可持续发展

2006-09-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汤兆云 我有话说

●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出生性别比相对稳定,约在102~107之间

●1980年我国出生性别比为107.4,1995年为115.6,2005年则高达118.58,严重偏离正常值域

●出生性别比失衡不仅使人才培养面临结构性难题,更给人口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出生性别比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出生的男婴总数与女婴总数的比值,用每百名出生女婴数与相对应的出生男婴数表示。人口研究特别关注出生性别比,因为它决定着未来分年龄、分性别比以及总人口性别比。根据长期观察的结果,在未受到干预的自然生育状态下,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出生性别比相对稳定,并十分近似地在102~107之间。

目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出生性别比出现了偏高且持续上升的趋势。1980、1983年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7.4、107.89,基本正常;1985、1989年分别上升为111.42、110.9;1995、2000、2005年分别高达115.6、116.9、118.58,严重偏离正常值域。“五普”数据显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地区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扩展,重度偏高(超过117)的省份增加到14个,个别省份甚至超过130;而且与城镇相比,农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尤为严重。如果从1980年代中期算起,我国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值域、居高不下已有二十多年,成为世界上失常程度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出生性别比平衡是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前提条件,也是人口再生产与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已经并将继续给人口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男性过剩使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面临挑战

出生性别比的持续升高首先会对男性过剩的婚姻市场形成挤压,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并有可能成为危及人口安全和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的直接人口后果和人口问题就是男性人口相对于女性人口的绝对“过剩”。“五普”数据显示,在0~9岁10个年龄组中,男性人口比女性多出1277万人。专家预测,如果目前过高的出生性别比得不到有效地纠正,二三十年以后,我国将有数千万大龄男青年找不到配偶,形成一个特殊的单身男性社会群体。当社会有一大批适婚人口游离于正常婚姻家庭生活之外时,婚外恋、婚外性关系、非婚生育、第三者的出现就不可避免,这对于一夫一妻制的传统家庭来说,是一股外来的冲击力,其结果是破坏传统家庭的稳定,导致离婚率的持续上升、和残损家庭增多。另一方面,由于女性数量绝对不足,女性物化和商品化现象,童婚交换、买卖婚姻、拐卖妇女等封建丑恶婚姻现象将陈渣泛起,妇女和女童的权益将受到侵犯,对伦理道德的基本秩序、社会的和谐发展将造成巨大冲击;由于女性短缺,非婚性需求增加,卖淫嫖娼和性犯罪将难以消除,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播和扩散对社会的健康发展将形成严峻挑战。

女婴出生权被剥夺使妇女权利的保护面临挑战

国家统计局200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出生性别比为121.2,零岁组女婴对男婴的死亡性别比为116.7。这意味着有相当比例的女婴在未得到出生之前,就被以各种方式抹杀了生命。研究表明,只要人工流产中有10%的人是做了具有60%效率的性别鉴定,就可以解释出生性别比达到110的情形;如果出生婴儿性别比达到109的水平,则选择性流引产可以解释为出生性别比高于107的2个百分点,相应年减少21万女婴;另一方面,出生性别比偏高也意味着有相当比例的妇女要承受着家庭和传统文化的压力去做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流产。因此,出生性别比偏高反映的是女婴出生权和生命权被剥夺、以及生女孩的妇女在家庭乃至社会中受不到公正对待的严峻事实,而众多女婴的出生权和生存权被剥夺,是对女性生命的亵渎,是与以人为本的原则相悖的。女孩的生存权和生命权受到剥夺,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危害,这不仅是一个维护女童和妇女权利和利益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人口安全、一个民族、国家安全的大问题。

“婚姻贫困”使农村贫困地区的社会发展面临挑战

出生性别比偏高对农村和偏远地区家庭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对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将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婚姻迁移的经济推力和拉力,使贫困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男性婚龄人群必然会成为择偶中的“弱势群体”,从而一种新的贫困形式――“婚姻贫困”将对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强大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家庭是农村的基本组成单位,对于因为婚姻剥夺而产生的婚配困难成年男性人口来说,他们在丧失婚姻的同时也丧失了家庭,无法获得家庭对于个人生活的保障;而在以家庭赡养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为主要形式的条件下,由于男女人数失衡所造成的大量终身未婚者的养老将面临缺乏养老主体的家庭问题,这无疑会增加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出生性别比升高成为破坏农村和偏远地区婚姻家庭的主要因素,并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调控不力,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人口再生产能力的降低使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

由出生性别比偏高所导致的男女数量失衡会给人口再生产带来严重障碍,将造成人口严重萎缩。人口再生产是通过夫妻双方组建家庭、通过女性生育子女来实现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会使女性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比例萎缩,减少家庭的数目,导致人口再生产能力的降低。如果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即使我国将来的总和人口生育率回升到2.1的更替水平,由于家庭数目的不够,人口负增长也是难免的。人口萎缩的后果不容低估,它不仅影响到我国人口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而且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我国人口安全、民族繁荣和社会稳定。因此,出生性别比失衡不是单纯的人口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因此,我国目前所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内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它不利于少年儿童特别是女孩的身心健康,不利于构建稳固的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建设,不利于巩固低生育水平,不利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出生性别比值域是一种相对独立、稳定、少受人为之外其它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的、具有很强生物属性倾向特征的自然化指标。因此,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反映了基本人口过程中的人口性别结构异常,反映了两性所具有的社会生存条件的异常,其背后内含着深刻的、复杂的因素。

由出生性别比失衡所导致的男女两性比例的不平衡不仅影响到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而且还会对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这要求我们对我国长时间、大范围内的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努力促进出生性别比的平衡,实现人口社会的和谐发展。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在2000年3月颁布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了到2010年“实现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年3月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要求:要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治理活动;并提出要“加强责任制,把人口数量指标和性别比的指标统一起来考核,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遏制。”根据这些要求,国家人口和计生委对治理性别比问题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规划:第一步,到2005年末,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第二步,到2010年,出生性别比趋向正常;第三步,到2020年,基本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目前,我国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氛围已经基本形成,各级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出生性别比升高态势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实现出生性别比的平衡,还需要全社会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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