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罗马私犯法的债法属性影响着侵权行为在近代民法典中的属性和地位。
罗马私法上的私犯和准私犯,与契约、准契约同为债的发生原因,正如尤士丁尼《法学阶梯》所言:“债要么是出于契约的,要么是出于准契约的;要么是出于非行的,要么是出于准非行的”;“给付罚金的义务因而被列入债的范围”。罗马法上私犯的这一特性,完全被18世纪开始的欧洲法典化运动中的各国民法典所继承。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基本上是将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之中,作为债的组成部分或发生原因。如法国民法典共三编,侵权行为位于法典第三编中的第四章“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第二节,以“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标题出现,与该章第一节“准契约”并存。该章与该编第三章“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相对应,在此,侵权行为显然是作为债法的一个发生原因存在的。德国民法典实行五编制,侵权行为位于第二编债法之下的第七章“各种债务关系”中,以“侵权行为”作为该章的最后一节。日本民法典则将侵权行为之债与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并列起来,将有关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同合同法律关系等同视为债法内容。总之,罗马私犯法的债法属性,决定了大陆法系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属性和在民法典中的定位。直到现代,尽管理论上认为侵权行为与合同的个性远大于其共性,尤其是随着侵权法的迅速发展,债法已无法容纳其全部内容,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各国立法者大都持较为谨慎的态度,立法实践并未与理论同步。
第二,罗马私犯法奠定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类型二分法模式,并开启了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历史进程。
尤士丁尼《法学阶梯》所规定的四种私犯,随着法律的发展,其中的“盗窃”和“抢劫”逐步脱离侵权法,被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传统观点认为,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对人私犯和对物私犯。这些私犯,都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均以过错为必要条件。关于准私犯的产生,后世学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当时的私犯类型已经固定,容不下新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然而,我们考察《法学阶梯》记载的四类私犯和四类准私犯行为后发现,后者在承担责任时几乎都忽略了行为人的过错。这种分类是否是罗马人有意为之?现代人完全可以如此推测:尽管由于当时的过错观念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无法解释不同的行为为何会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但罗马人已经意识到二者的区别,因而以“准私犯”这样一个新的范畴来与“私犯”相区别。无论如何,后世是根据私犯和准私犯类型,划分现代侵权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私犯被概括为现代意义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准私犯则对应特殊侵权行为类型。所以说,罗马法私犯和准私犯的划分,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二分法模式奠定了基础,同时开启了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历史进程。
法国民法典严格遵循罗马私犯法体例,专设“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一章。在短短的五条内容中,第1382条和1383条规定的便是一般侵权行为,也就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严格意义上说,是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而该法的第1384条、1385条和1386条则是准侵权行为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823条Ⅰ和Ⅱ款、第826条采用各种诉因类型化的方法,将一般侵权行为概括为对权利的不法侵害、违反保护性规定和违反善良风俗三类。此外,该法典还列举了其他特殊侵权行为,与三种诉因的一般侵权行为共同构成德国侵权法的基础。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又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产生深远影响。各国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和立法模式,分别效仿法国法或德国法而少有超越。
第三,罗马私犯法的过错责任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在对罗马过错责任的继受方面,法国民法典最为彻底。该法典的第1382条确立了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该条运用概括性方法,并未对保护的利益范围和法律关系作出具体规定,给侵权行为法的发展留有极大空间。在罗马法中,过错和违法性两个概念基本等同,不作严格区分。法国法完全沿袭罗马法的规定,采纳过错吸收违法的立法方式。同时,法国民法典的过错责任,继承了罗马法的“善良家父”的客观性判断标准,并为法国法系国家民法典所效仿。
德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虽然就有关归责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议,但法典起草人最终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为避免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没有采纳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将侵权诉因类型化,以此来限制侵权责任的范围。
自德国民法典颁布100多年以来,随着工业社会的高度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侵权行为法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一般侵权行为不断扩张到侵害各种人身、财产权益类型,而且各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也大量涌现;归责原则出现多样化,过错责任不再是单一的;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性呼声也日益高涨,已经逐渐从债法中分离。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开始从立法上尝试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分离。尽管有如此迅速的发展,我们仍然无法否认罗马侵权法即私犯法的现代意义。比如罗马法中的一些案例经过若干很小的变化就能够和今天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近似。鉴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大多属技术性范畴,不像物权法那样具有强烈的固有性和本土色彩,在各国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经验是值得相互借鉴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制定,也应符合世界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共同规律,并体现其发展趋势。(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