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日双方一致认为,邦交正常化34年来,中日两国各领
三、双方同意,继续遵守《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的各项原则,正视历史,面向未来,妥善处理影响两国关系发展的问题,让政治和经济两个车轮强力运转,把中日关系推向更高层次。双方同意,努力构筑基于共同战略利益的互惠关系,实现中日两国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崇高目标。
四、双方认为,两国领导人之间的交往与对话对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方邀请中国领导人访问日本,中方对此表示感谢,并原则同意。双方同意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协商。双方同意两国领导人在国际会议场合经常举行会谈。
五、中方强调,中国的发展是和平的发展,中国将同包括日本在内的各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日方对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给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带来巨大机遇给予积极评价。日方强调,日本战后60多年一直走作为和平国家的道路,今后将继续走作为和平国家的道路。中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
六、双方确认,为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应坚持对话协商,妥善解决有关分歧;加快东海问题磋商进程,坚持共同开发大方向,探讨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七、双方同意,在政治、经济、安全、社会、文化等领域促进各层次交流与合作。
――以能源、环保、金融、信息通信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为重点,深化互利合作。
――在经济领域推进部长级对话、相关部门之间的磋商和官民对话。
――以2007年中日邦交正常化35周年为契机,通过举办中日文化、体育交流年,大力开展两国人民尤其是青少年交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感情。
――通过中日安全对话和防务交流,增进安全领域互信。
――年内启动中日学术界共同历史研究。
八、双方同意,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
双方对包括核试验问题在内朝鲜半岛最近的形势深表忧虑。双方确认,愿与有关各方一道,根据六方会谈共同声明推进六方会谈进程,通过对话与协商,共同合作致力于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双方确认,就东亚区域合作、中日韩合作加强协调,共同推进东亚一体化进程。
双方赞成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革,愿就此加强对话。
九、日方对安倍晋三首相访华期间中方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2006年10月8日在北京发表。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