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新《义务教育法》作出此项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适龄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并非完全取决于学校教育,而是学校和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当前的社会教育并不成功,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和现象仍然存在,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这就是说,在每个学校,实际上都不排除存在一些“问题学生”,不但自己不能正常遵纪守法、履行学习义务,还可能对其他学生产生不良影响。“不得开除学生”,在某种意义上给一些学校管理增加了难度。所以从内心来说,有的学校未必愿意接受“不得开除学生”的规定,但法律作出了规定,就必须要执行。河北省“严禁开除学生”表现了地方政策必须要向法律妥协的意义。
尊重法律并不能忽视问题的存在,如何解决规定与学校管理中的“矛盾”,颇为现实。笔者以为,既然学校教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学校应该努力保障每一位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但学校却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独立承担这个职责。事实上,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闪光点,正在于强调政府责任。在我看来,这既包括政府在财政保障方面的第一责任,同样包括在保障每一位适龄青少年接受教育方面的第一责任。政府可以向学校提出“严禁开除学生”的要求,但对于一些的确存在“问题”的学生,“不开除”之后怎么办,如何让他们和其他更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共同满足,这更是政府需要思考和解决的。政府保障,学校努力,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满足每一位适龄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以为,这才是对“不得开除学生”的正确、负责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