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3日电作为《海洋环保保护法》的第一个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今天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说:“在海洋工程每年新增项目近400个的压力下,及时出台的《
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环保司司长李晓明介绍,“十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以年均11.1%的速度快速稳步增长,累计总产值比上一个五年计划翻了一番,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已达到4%,相等于世界平均水平。与此同时,海洋工程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经济增长期。这些活动带来了许多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影响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已影响到沿海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司长王振江说,《条例》完善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后和运行时的“后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细化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虽然《条例》规定的最高罚款上限是20万元,但《条例》又同时规定,可根据环境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处以损失额1-3倍的罚款,可以说,处罚没有上限。对于围、填海造地,条例将要求这样的行为依法举办听证会。《条例》首次明确了海洋工程这个概念,过去只局限于针对油气公司开发行为的重大海上污染事故防备应急措施制度,今后也将扩展到所有的海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