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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2006-10-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汪明 我有话说

规范的办学体制改革应当是在一定的法规和制度安排下进行,其实施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基于对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等不同要素的综合考虑,对于公办学校的体制改革,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办学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有待明确。

近年来,在教育领域内部,“国退民

进”成为个别地方办学体制改革与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整体出售”或“部分转让”优质公办学校,成为这些学校走向“股份化”或“民营化”的主要手段。应当看到,在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盲目照搬国企改革的做法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不应当成为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重组的手段,更不应当成为办学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是办学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当前,政府公共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一是提高财政对于公共事业的重点支持能力,不断加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是确保各地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同样符合公共政策调整的基本要求。

二、办学体制改革所触及的国有教育资产的性质、权利主体和管理处置办法需要进一步明晰。

国有教育资产可以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部分,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更多的是触及到了国有教育资产中的非经营性资产部分,而这部分资产理应被视作公益性资产。从规范管理的角度看,非经营性国有教育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者至少应该是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它才能行使对非经营性国有教育资产的最终处置权,非经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或作出决定、或依法授权,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无权对非经营性国有教育资产随意进行处置。

教育部日前出台的《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意见》规定:“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当前,如何能够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制定出适应国有教育资产属性的、统一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国有教育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国有教育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这才是防范国有教育资产流失的最有效手段。

三、国有教育资产的评估、交易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

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对学校资产进行分类建账,探索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需要对国有教育资产进行评估和登记,以避免对国有教育资产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损害。如:办学体制改革前的学校资产属于国家,而办学体制改革后学校的部分建设改造资金并不是政府投入,也不是承办者投入,实质是通过收费由家长投入的,从严格意义上讲,这部分投入属于社会投入,对此必须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除了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本身的资产需要给予明确界定之外,在学校运营过程中校产增值部分的定性,以及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承办者利用改革后获取的教育资金,再投资创办的“纯”民办学校,其校产的定性和归属问题,都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评判。结合国有教育资产的自身特点,加强对国有教育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的评估,才能真正确保国有教育资产不流失,并不断实现保值增值。

四、对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相关学校的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必须加强监管。

对于已经被“整体出售”或“部分转让”的学校,国有教育资产管理部门有必要对通过出售、转让所获得的那部分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管,防止出售、转让后的经费进入自筹资金的管理渠道,从而脱离国有教育资产的监管系统,引发国有教育资产的流失。

对于实施“产权不变,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并加强对学校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学校收费用于学校发展。各地不得因实行办学体制改革而减少当地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对实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应当逐步停止财政拨款,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一定比例向学校收取国有教育资产的使用补偿费,停拨的教育经费和收取的补偿费列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当地办学困难学校的改造建设,促进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作者: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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