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各个层面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其中,于1972年、2003年和2005年先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构成了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律体系的骨干公约。
与会代表和专家在讨论中一致认为,保护世界文化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走过了保护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不同阶段,充分体现了世界各国保护世界文化的观念更加深刻、意识更加强烈、愿望更加迫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通过,对维护各国民族特性、促进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国际间文化的平等交流和合作、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对世界文化多样性提出了新的挑战,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文化多样性,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与会代表和专家指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于我国这样具有极其丰富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国家来说,意义重大,有利于文化安全、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并提升我国政府在保护文化多样性方面的管理水平。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骨干公约相继通过的几十年间,我国政府、相关机构和民众的文化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骨干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文化保护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受到我国各地政府的重视和民众的关注;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6个缔约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在日益深入人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在审议中。
据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已分别于1975年12月17日和2006年4月20日生效;《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将在第3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我国的批约工作正在加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