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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的学生观 创新高校学生管理模式

2006-10-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谭秀森 我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校学生管理必须服从、服务于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和目标。然而,传统学生观把所有学生当作一个整体,实行标准化、统一化管理,抹杀了学生的个性。受此影响,传统的教育模式习惯于让学生处于被动、从属地位,把学
生仅仅当作受教育者,这显然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

在传统学生观影响下,学生教育培养模式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重知识轻能力。传统教育模式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对学生的教育评价缺乏科学性,使“分数”成为衡量学生的根本标准,造成了“高分低能”现象的出现。第二,重智育轻德育。传统教育模式过分地把学生的智力发展放在优先位置,甚至不惜降低对学生其他方面发展的要求,导致学生的发展不均衡、不全面。第三,重共性轻个性。传统教育模式对学生实行“规模化”、“批量化”培养,使许多学生的学习潜力得不到深入挖掘,同时又使许多学生受到强制性淘汰,得不到最适合自身的教育。第四,重过程轻结果。传统教育对同一年龄段的学生实行统一入学、统一毕业的“工厂化”教育模式,过分注重程序与步骤的统一,忽视了学生个体差异对学习成绩和教育效果的影响,不能做到因材施教、因类施教。第五,重灌输轻引导。传统学生观认为教师和学生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被要求无条件地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学生的学习自主权得不到尊重。与此同时,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对一些日常性的事务统得过多,但对于学习方法、学生心理、就业择业观念等却缺乏必要的引导。

如何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是摆在高等学校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以人为本出发,转变传统的教育教学观念,树立正确的学生观。首先,要明确学生是高等学校开展学生教育活动的主体。在教育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不应简单地把教育活动当作学生消极被动接受的过程,而是学生积极主动获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次,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学生之间是存在个体差异的,应当赋予学生更多的学习自主权,如选择专业的自由,选择教师的自由,选择学习方式的自由,选择毕业年限的自由等等,为学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充分发挥特长、张扬个性创造条件。再次,要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的思想。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因此,在高等教育过程中,要逐步改变以考试分数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做法,积极培养学生成为专业基础厚、实践能力强、人格健全、品德高尚的合格人才。

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就要创新学生管理模式。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实施全员育人模式。这里所说的全员育人模式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对学生的教育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学校教育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发挥作用。第二是指在学校内部要实现包括教师、学校管理者、后勤服务人员在内的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的全员育人模式。要在校园内积极倡导并逐步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积极实践“全过程育人”。

第二,积极实践学生的“自我管理”。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他们的自主学习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他们作为教育活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应当得到充分发挥,他们的个性应当得到充分张扬,他们的学习潜力、潜质应当得到充分挖掘。积极实践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不断培养、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的“自我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民主的、开放的、人性化的管理,它更加有利于实现学生成才的目标。

第三,高校学生工作要实行“教育、管理和服务三结合”。在现代教育理念中,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在法律上,大学生是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要根据国家对高校学生培养的总体要求,承担起加强教育、科学管理的责任,同时,又要适应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手段,为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作者系山东理工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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