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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2006-11-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袁祥)今天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这项决定,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将

从明年1月1日起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此间舆论表示,这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由于个别高级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发生冤假错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这两个法律的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已成为中国推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所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

2005年,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这一修正案时几乎一致表示赞成,修正案最终得以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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