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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不会侵犯公众个人隐私

2006-11-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2日电(记者温源)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反洗钱法在规定反洗钱措施的同时,也非常注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会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反洗钱法严格规定了有关人

员的保密义务,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和反洗钱刑事诉讼。央行将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反洗钱法还严格限定了临时冻结措施的条件和期限。对不能排除洗钱嫌疑,同时资金可能转往国外的,经央行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在这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必须立即解除。有关机关或个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往来有可能被列入反洗钱法中“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并被报送主管部门。对此,陈小云提示公众要对大额交易树立正确认识,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国际金融业的通行做法,90%以上的大额交易是合法的。报告制度也仅是一个工作上的记录,以备日后查询资金流向之用,并不会影响公众正常的金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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