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这一重要观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
其次,这是由统筹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总体来说是一致的,这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基本的前提。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又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关系。脱离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追求局部利益、现实利益、具体利益,是舍本逐末、难以长久的;不讲局部利益、现实利益、具体利益,光讲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也是空洞抽象、难以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因此,我们既要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现实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具体利益服从根本利益,又要充分重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第三,这是由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所决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地区和部门、不同群体和个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多少有所不同,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程度也是有差异的,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上学、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