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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不能减轻处罚

2006-11-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9日电(记者袁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8日在此间强调: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

他同时表示,对于其他犯罪适用非监禁刑,也

要注意量刑的平衡,注意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接受能力。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

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对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进行了一些探索,积累了经验。姜兴长认为:“也要防止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现象,尤其是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据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将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保证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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