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按照《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热点一:个人年所得虽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五类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根据税法规定,作了重申和细化。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可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
热点二:一些重大科学奖项的奖金高达百万元,一些著名科学家享受院士津贴或资深院士津贴,如何看待这些收入?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也就是说,科学奖项中符合税法规定免税的奖金和院士津贴等无需计入年所得的项目中。
热点三:如果一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因到海外担任访问学者而从境外取得所得,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办法》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对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办法》规定,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热点四:该办法对保护纳税人利益有何考量,比如能为纳税人保密吗?如何防止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
《办法》在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义务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保护纳税人利益。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并按申报情况,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与此同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